1、若债务责任人无法负担其应负的违约责任,且的确无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彼时当事人即可申请暂缓执行,待债务责任人具备足够偿还违约责任之财力后方可恢复执行。
2、当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合约规定履行其法律文书所载义务之际,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私人储蓄、债券投资、股票交易、基金配额等财务状况。
同时,人民法院亦拥有权利依照情况需要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现等多种方式处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
3、在实施人民法院调查、扣押、冻结、划拨、变卖程序时,所涉及到的财产必须严格限定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范畴之内。
而且,人民法院做出扣押、冻结、划拨、变现这些决定时,须先行发布裁定书,并发起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各相关部门,各部门必须予以配合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怎么办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拥有多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如与债务人进行友好协商,提交至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寻求仲裁机构的帮助,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以及提起诉讼等等。
其中,支付令这一制度尤为重要。
它是指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合法申请,针对特定债务关系所做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给付义务。
然而,若支付令发布之后,债务人对其持有异议,债权人仍然有权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权益。
待法院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若债务人依然未能按照规定偿还欠款,债权人便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若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因无力承担违约之责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则债权人具备提起暂缓执行申请之权利,以等待债务人财务状况转好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在此期间,法院有权力对被执行人的储蓄、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调查、扣押、冻结乃至划拨等操作,以确保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得以履行。然而,此种行为仅限于与义务直接相关的财产,并且必须发布相应的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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