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本罪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基本要件: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欺骗的手段来获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单位则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最后,从主观上看,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过失并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什么是诈骗罪立案标准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体人员若有诈骗公私财物达人民币3000元或以上者,被评价为“数额较大”;而当其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超过人民币3万元时,则可视为“数额巨大”。而当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高达500,000元或以上时,便可以称之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这也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因素之一。
2、对于诈骗未遂的情形,倘若以金额巨大的财产作为诈骗目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受到相应惩罚。比如,运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对数不清的人群进行大规模诈骗,尽管很难查清具体的诈骗数额,但是只要符合如下情况之一,都应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安排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1)发送诈骗信息超过5000条或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超出500人次或以上的;
(3)诈骗手段阴险残忍且影响重大较为恶劣的。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且涉及到的数量已经超过前述条款中第(1)、(2)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说诈骗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应当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同等对待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3、对于团伙式的诈骗活动,我们需要根据各成员在共同诈骗事件中所涉及的实际诈骗数额来衡量他们各自的犯罪后果,同时还要结合每位成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以及非法设法获取的利益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和处罚。
《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所图为动机,通过制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来侵害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这类犯罪必须要具备以下四个要素:首先,它必须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拥有者的所有权构成侵害;其次,行为人采用的必须是欺诈的手段来获取这些财物;第三,实施犯罪的主体应为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个人;最后,其主观态度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并在思想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过失则不能构成此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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