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标准是什么
所谓非法拘禁罪,即行为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及许可,非法强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之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其犯罪性质及定性判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行为人在实施拘禁行为时没有获得合法的授权或者依据;
其次,行为人故意实施对他人自由的限制行为,且这种限制具有长期性;
最后,此类行为通常会伴随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无疑地,这类犯罪活动侵害了人权以及法制社会的基本准则与制度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们所说的非法拘禁罪,是指在未经过法律程序许可及同意的前提下,非法地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要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条件标准:首先是没有取得合法的授权;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并长时间地限制了他人的自由权利;在此过程中常常伴随着使用暴力、恐吓和其他威逼手段等情况。这种非法拘禁的行径对人类的基本人权构成了严重侵犯,同时也破坏了法治社会所推崇的基本原则和秩序,毫无疑问,它已经达到了违法犯罪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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