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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案件不准许撤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案件是否准许撤诉
对于无效婚姻这类情形,我们不容许原告任意撤销诉讼请求。
当人民法院接收到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后进行严格审核,若确实认定为无效婚姻,那么不适用于按照自行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审理此类无效婚姻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况已然消除了,那么这桩婚姻关系便会转变为有效,在此情况下,法院会向当事人宣示此事实,而如果当事人要求撤诉,经过审查合规之后是可以予以批准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凡涉及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均不允许原告撤销其诉讼请求。当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之后,倘若确认属于无效婚姻范畴,那么此种情况并不适用于依自动撤诉而做出的处理规则。在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在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不再存在之际,则该婚姻关系将转化为有效。在此情况下,如若人民法院通知到了相关人员,并且这些人员随后提交了自行撤回诉讼的申请,那么法院是有权力批准他们的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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