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行贿行为的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需要依照具体情形加以评估和判定。通常而言,若行贿金额超过特定数额阈值,例如5000元人民币以上,便有可能被视为“数额较大”。然而,具体数额的确定还需结合案件的诸多细节要素,如行贿的动机、方式、以及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与考量。即便行贿金额未达5000元人民币,但若情节严重,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对于行贿罪中“数额较大”的界定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情形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数额较大与巨大标准包括什么
在实践中,为追求某种不法利益,行贿者的犯罪行为往往会导致不良后果。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行贿案件通常可以归类为严重情况。具体而言,这种严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行贿金额达到了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尚未达到五百万元人民币这个幅度时,便可能被视为严重情况;
其次,即便行贿金额仅仅位于五十万元人民币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之间,如果行贿者同时向三名以上的受贿者进行行贿,那么这也属于严重情况;
最后,如果行贿者将非法获取的财产用于行贿活动,或者利用行贿手段来谋求职务升迁、调整等不当利益,那么同样也会被认定为严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律层面上,行贿罪的“数额较大”并非仅仅以固定的金额作为衡量标准,而是需要全面地考量行贿行为涉及的金额、动机、实施手段以及所引发的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尽管普遍而言,如果行贿金额超出了5000元人民币的界限,那么便有可能会被视作是“数额较大”的行贿行为;然而,即使实际金额尚未达到这一数值,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存在更为恶劣的情节,如长期、多次或大规模的行贿等,仍然有可能被判定为“数额较大”的行贿犯罪。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行贿罪“数额较大”的界定必须要综合考虑以上诸多复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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