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逸事故怎么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系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逃离事故现场,导致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无法明确界定,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卸或逃避责任的行为。对此类行为的判定,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需考查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自身已经造成交通事故,涉及到的考虑因素不仅仅局限于行为人的陈述,更重要的是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道路状况、行为人拥有的知识和经验等多方位、立体化地全面评估其对事故的认知程度,以期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逃逸。若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驾驶行为并未认识到已经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主观意识中缺乏相关认知,故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我们要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规避法律制裁的主观意图,这包括了躲避刑事法律惩处以及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追究。
最后,我们则要检查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行为人在接受事故处理机构首次处理之前这段特定时期内发生的逃离行动才能够构成我们目前讨论的“逃逸”。
然而,对于那些为了避免法律追究而出走事故现场,随后因内心良善觉醒而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离开现场不久就被公安机关阻拦、查获的情形,都不会改变“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成立的现实。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交通肇事逃逸”并不等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须以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达到“交通肇事罪”的严重程度为前提,此时的“逃逸”仅作为量刑加重的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逃逸事故怎么赔偿
若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人员伤亡或财务损失时,肇事方选择逃离现场者即构成逃逸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情形下的民事责任将全部由逃逸一方承担。在此基础上,对于逃逸驾驶员,应遵循以下赔偿流程:
首先,如逃逸车辆已办理强制保险,则可依法从注册的保险公司获得最高赔偿金额;
其次,倘若逃逸车辆尚未参加强制保险,或涉及的医疗救治和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所能承受的赔偿额度,则需由社会性质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垫付剩余的医疗费用以及丧葬杂项费用。经救济基金垫付之后,该基金的管理部门有权利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系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逃离事故现场,导致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无法明确界定,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卸或逃避责任的行为。对此类行为的判定,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需考查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自身已经造成交通事故,涉及到的考虑因素不仅仅局限于行为人的陈述,更重要的是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道路状况、行为人拥有的知识和经验等多方位、立体化地全面评估其对事故的认知程度,以期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逃逸。若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驾驶行为并未认识到已经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主观意识中缺乏相关认知,故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我们要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规避法律制裁的主观意图,这包括了躲避刑事法律惩处以及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追究。
最后,我们则要检查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行为人在接受事故处理机构首次处理之前这段特定时期内发生的逃离行动才能够构成我们目前讨论的“逃逸”。
然而,对于那些为了避免法律追究而出走事故现场,随后因内心良善觉醒而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离开现场不久就被公安机关阻拦、查获的情形,都不会改变“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成立的现实。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交通肇事逃逸”并不等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须以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达到“交通肇事罪”的严重程度为前提,此时的“逃逸”仅作为量刑加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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