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取保候审活动范围规定有哪些
在湖北省武汉市以及我国的其它地区,那些已经被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通常都受到以下活动范围的限制和要求:
1.他们不能够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县城,如果确实存在某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使得他们不得不暂时离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提前向负责审理该案件的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应允才能出行。
2.他们应当确保自己的联系方式始终处于畅通无阻的状态,以便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及时地响应司法部门的传召通知。
4.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司法程序的要求,保证在接到司法部门的传唤后可以立即赶到指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武汉取保候审最新规定有哪些
近年来修改后的取保候审条款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处理;
其次,当犯罪行为可能构成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在决定是否进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
最后,对于已经怀胎或正值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她们的特殊情况,以避免对其和孩子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湖北省武汉市以及我国的其它地区,那些已经被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通常都受到以下活动范围的限制和要求:
1.他们不能够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县城,如果确实存在某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使得他们不得不暂时离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提前向负责审理该案件的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应允才能出行。
2.他们应当确保自己的联系方式始终处于畅通无阻的状态,以便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及时地响应司法部门的传召通知。
3.他们不能去毁灭、伪造证据或者进行串供等行为。
4.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司法程序的要求,保证在接到司法部门的传唤后可以立即赶到指定地点。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