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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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伪造或篡改身份获取信用卡、使用已失效信用卡、盗用他人信用卡、明知无还款能力而恶意透支且经催收不还。其中,“恶意透支”指超出规定额度和期限,且拒不归还的行为。在认定时,需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透支金额、期限及催收情况。若透支达到法定数额标准,即可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首先,行为人通过伪造或者捏造虚假身份证明材料而获取并使用了信用卡;其次,行为人利用已被宣布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再次,未经授权使用者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最后,持有者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恶意透支且在发卡行曾进行过正式催收后依然未予偿还的。在这里,我们要明确一点,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信用卡的规定额度或者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行进行催收之后仍然拒不归还的行为。在实际认定过程中,我们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透支金额、透支期限以及催收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若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其透支金额达到了我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就可以依法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关于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行为方式:首先,行为人通过伪造或者捏造虚假身份证明材料而获取并使用了信用卡;其次,行为人利用已被宣布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再次,未经授权使用者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活动;最后,持有者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恶意透支且在发卡行曾进行过正式催收后依然未予偿还的。在这里,我们要明确一点,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信用卡的规定额度或者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行进行催收之后仍然拒不归还的行为。在实际认定过程中,我们必须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透支金额、透支期限以及催收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若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其透支金额达到了我国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那么就可以依法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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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公私财物所有权。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2、客观要件,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主体要件,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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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该怎么认定敲诈勒索罪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
(2)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 败等相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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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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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敲诈勒索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法律规定,只要实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够构成此罪。
具体应该怎样认定敲诈勒索罪
[律师回复] 1、认定敲诈勒索罪,需要认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该罪。
(1)所谓数额较大,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①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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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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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诈骗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团伙诈骗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两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二十万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团伙诈骗的具体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两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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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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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二十万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4、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5、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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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 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 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 , 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
  
(六) 销售处理商品时 , 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 , 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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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团伙诈骗六万行为涉嫌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从犯可以从轻处罚;
  
3、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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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具体量刑标准
1、犯此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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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具体怎么诈骗?????
[律师回复]
1、一般三千元可以立案,但是各省根据经济状况不同也有所差异。
2、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4、如不构成刑事犯罪,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我们对于电信诈骗判多少年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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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从犯怎么认定,具体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行为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二、怎么正确地认定合同诈骗罪
本罪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从犯怎么认定,具体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在一般的合同诈骗罪中,主犯的认定大家或许有比较清晰的了解,但是大多数合同诈骗案件都是共同犯罪。那么关于合同诈骗的从犯应该怎么认定量刑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合同诈骗罪的从犯如何认定《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知,在合同诈骗罪中,如果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是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的人员可认定为从犯。
二、合同诈骗罪行为有哪些关于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合同诈骗罪具体实施的行为有以下几点: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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