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对于涉嫌刑事违法行为者,可以依法实施刑事拘留措施,该拘留所适用的条件如下:首先,当事人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实际执行犯罪活动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即刻被察觉者;其次,若被害者或目击现场的人员指控其犯罪;再次,在当事人身边或居住地发现了有效的犯罪证据;接着,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再者,如果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最后,如果当事人隐瞒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且身份无法确定。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同时也需将拘留的具体情况告知其家属。在拘留结束后,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对当事人进行审讯,如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立即予以释放;若认为有必要逮捕的,则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对于涉嫌刑事违法行为者,可以依法实施刑事拘留措施,该拘留所适用的条件如下:首先,当事人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实际执行犯罪活动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即刻被察觉者;其次,若被害者或目击现场的人员指控其犯罪;再次,在当事人身边或居住地发现了有效的犯罪证据;接着,若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再者,如果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性;最后,如果当事人隐瞒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且身份无法确定。在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同时也需将拘留的具体情况告知其家属。在拘留结束后,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对当事人进行审讯,如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立即予以释放;若认为有必要逮捕的,则应在拘留后的三天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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