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刑事拘留后必须关押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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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需出示证件,并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特殊情况下,如涉恐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无法及时通知家属时,可暂缓通知,但一旦条件允许,必须立即通知家属。这一规定确保了程序正义与调查效率之间的平衡。
宣布刑事拘留后必须关押吗

一、宣布刑事拘留后必须关押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所赋予的法定职责,公安部门在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必须向其出示拘留证件,并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将被拘留人员送往当地的看守所予以关押,这是严格且不可逾越的时间限制。但是,对于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确实无法通知到的被拘留者的家属,以及若该行为人涉嫌涉恐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可能会妨碍到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此种情况则应另行处理。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需要在拘留期满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无论如何都要设法通知到被拘留者的家人。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任何阻碍因素,导致无法及时通知到家属,那么在这种情况消除之后,也必须尽快地告知他们。因此,在宣布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原则上必须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要求。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无法通知到家属或者存在可能影响调查工作的障碍等,可以暂时不通知家属。但是,一旦这些特殊情况得到解决,就必须立即通知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宣布刑事拘留时可以申请保释

在面临刑事拘留的处境时,犯罪嫌疑人或他们的亲属有权提出申请以获取保释候审的资格。

然而,是否能获得批准的决定权则取决于负责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所作出的判断。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取保候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在无需被监禁的前提下,确保自身不会故意躲避调查、诉讼及审判过程的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所赋予的法定职责,公安部门在依法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必须向其出示拘留证件,并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将被拘留人员送往当地的看守所予以关押,这是严格且不可逾越的时间限制。但是,对于在二十四小时之内确实无法通知到的被拘留者的家属,以及若该行为人涉嫌涉恐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可能会妨碍到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此种情况则应另行处理。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需要在拘留期满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无论如何都要设法通知到被拘留者的家人。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任何阻碍因素,导致无法及时通知到家属,那么在这种情况消除之后,也必须尽快地告知他们。因此,在宣布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原则上必须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要求。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无法通知到家属或者存在可能影响调查工作的障碍等,可以暂时不通知家属。但是,一旦这些特殊情况得到解决,就必须立即通知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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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综合起来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无非就是以下几大块内容:
(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
(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
(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7)其他信息。
要求披露的都是公开信息,而下列的信息可以免予披露:一是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是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但是,我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系统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具体该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就不见有细致的规定了。
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最长关押多长时间必须给予宣判
[律师回复] 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的期限。
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最后是到。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如果有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综上所述,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内被羁期的时间,
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中服刑,在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去服刑。
在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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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表明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轨道,侦查和审判活动才能启动。强制措施作为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诉讼没有开始就不能使用,否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实际上是一种非法拘禁。对任何一个可能被怀疑犯罪的正常人来说,都是一种人身威胁,是滥用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尽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针对某种紧急情况可以先行拘留,但这里的“先行”是针对没有办理“拘留手续”而言的,是指情况紧急可以“无证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
1、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继续,而且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时间节点上看,立案是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开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调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单纯的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
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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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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