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若当公民权益遭受刑事拘留措施侵害之时,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其一,公权力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则实施拘留行为;其二,即便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条件与程序实施拘留措施,然而在拘留期限上超出了法定时限,并且在此之后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布无罪等决定以终结刑事追究责任的时候,那么被害人都具备索偿权并可向国家申请赔偿。因此,倘若有公民遭受到刑事拘留后,发现相关机关的处置行为涉嫌违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范,或者虽然执行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但拘留期限超出了法定范畴,并最终导致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结果,此时该公民可以行使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拘留有两个月吗
在中国境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拘留者羁押的最短期限为三个自然日,而最长的羁押期则为三十七个自然日。在这期间,公安机关会依法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而检察机关也必须在七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其调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的审查批捕时间可能会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若当公民权益遭受刑事拘留措施侵害之时,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其一,公权力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则实施拘留行为;其二,即便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条件与程序实施拘留措施,然而在拘留期限上超出了法定时限,并且在此之后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布无罪等决定以终结刑事追究责任的时候,那么被害人都具备索偿权并可向国家申请赔偿。因此,倘若有公民遭受到刑事拘留后,发现相关机关的处置行为涉嫌违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范,或者虽然执行拘留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但拘留期限超出了法定范畴,并最终导致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结果,此时该公民可以行使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