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公司财产属于职务侵占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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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擅自变卖公司资产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分析。若员工未经授权,利用职务之便变卖公司财产并将收益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此罪。但需考虑是否有合法授权或行为是否为公司利益。具体案件需综合行为动机、授权情况、对公司影响及金额等因素判定。
变卖公司财产属于职务侵占罪吗

一、变卖公司财产属于职务侵占罪

针对行为人擅自变卖公司资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必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列举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素进行细致的分析。若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中担任相应职位的员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未经得到合法授权即擅自处置本单位拥有的财产,并将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的较大标准,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然而,在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我们还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行为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授权或权力来处理公司财产,以及其变卖行为是否出于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等等。倘若行为人具有合法的授权或者其变卖财产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那么这一行为或许不能被视为职务侵占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其中涉及到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是否持有合法授权、变卖行为对公司利益的影响程度、以及所得金额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等多个方面。若行为人的确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未经合法授权便擅自处置了本单位的财产,并将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的较大标准,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变卖公司财物盗窃罪立案标准如何判定

将公司财物进行非法变卖涉嫌构成盗窃犯罪。所谓盗窃罪,乃是指个人或团体基于『非法占有权』之目的,采用秘密方式从公私财产中窃取相当数量的财务,且该等行为满足了特定程度的频率和性质要求。对于构成盗窃罪的案件,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的差异,分别在一定的幅度范围内来设定量刑起点。例如:当盗窃金额达到一定量级时,无论其是否是在两年以内实施的偷盗行为,若其中间含有三次偷盗行为,或者涉及到户内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情况,则可以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这一幅度内来设定量刑起点。而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了巨大的量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就可以在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这一幅度内来设定量刑起点。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针对行为人擅自变卖公司资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必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列举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素进行细致的分析。若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中担任相应职位的员工,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未经得到合法授权即擅自处置本单位拥有的财产,并将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的较大标准,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然而,在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我们还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例如行为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授权或权力来处理公司财产,以及其变卖行为是否出于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等等。倘若行为人具有合法的授权或者其变卖财产的行为是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那么这一行为或许不能被视为职务侵占罪。因此,对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其中涉及到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是否持有合法授权、变卖行为对公司利益的影响程度、以及所得金额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等多个方面。若行为人的确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未经合法授权便擅自处置了本单位的财产,并将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定的较大标准,那么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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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侵占财产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侵占”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区别于《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即不仅包括业务上先合法持有、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1)、侵吞行为
“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已有。
(2)、窃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监守自盗是最典型的一种。如公司的库房保管员将库房内的产品偷盗外卖,银行运钞车押运员在押运中偷窃押运的人民币。
(3)、骗取型非法占有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4)、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一般认为企业领导如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物等行为,可以构成职务侵占(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会计、出纳、业务员、采购员等等。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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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如何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二、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怎么算犯罪的起点数额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
1、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
2、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本人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3、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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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利用职务之变占用公司财产属于职务侵占罪吗?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这“小”具体是小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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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一般是有职务便利可利用,既可以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例如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工作人员,例如仓储、物流、财务、销售人员。
2、犯罪的行为条件职务侵占行为的行为可以说是多种多样,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方法。
(1)侵吞: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合法主管、管理、经手、使用企业财物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涂改账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从中侵吞;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资数量;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顶库。
(2)窃取:是指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管理的公司财物秘密占为己有。行为人实施这类行为时往往采取做假账、伪造现场、谎称被盗、丢失、被人抢劫等方法。这也是职务侵常见的行为方式。最典型的是公司财物的保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物,据为己有。
(3)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例如,某公司经理以虚假的投资项目为名,将公司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占为己有。
(4)其他方法: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以外的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手段一般包括:内外勾结;白条抵库;利用计算机;利用彩票、福利抽奖作弊等。
3、犯罪的行为方式职务侵占犯罪的行为方式一般都是作为,但也不能排除特殊情况下的。
(1)作为方式。一般包括:
①通过制作、涂改等语言、文字行为,首先改变企业财物的所有权关系,然后据为己有。例如通过侵吞手段。
②通过身体的行为,将自己保管、管理里的企业财物秘密改变为自己的所有物。例如,通过盗窃手段。
③通过编造、涂改、填报、虚假陈述等语言、文字行为,将不应该由自己所得的企业财物非法获取。例如通过诈骗手段,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数量。
④通过其他积极的作为手段,将企业财物据为已有。例如,以借用、试穿、试用的名义非法占有等。
(2)方式。只能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因为单纯的,很难将企业财物据为己有。根据司法实践,特殊情况下的方式包括:
①共同犯罪中,一些负有管理、经营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职责,致使自己厅管理、经营的企业财物被其他同案人侵吞、盗窃、骗取,自己从中分成。这些人的不履行职责,是一种方式,与同案人的作为方式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侵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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