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是行政管辖还是治安管辖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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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袭警罪属于刑事犯罪,涉及的是刑法领域而不是行政管理。若有人对执行公务的警察实施暴力袭击,根据法律,施暴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袭击行为特别严重,如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驾车撞击警察,严重威胁警察生命安全,施暴者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袭警罪是行政管辖还是治安管辖

一、袭警罪是行政管辖还是治安管辖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即第二百七十七条,袭警罪已经被纳入刑事范畴,并由广义上的刑法作为其法律来进行界定。因此,袭警罪之管辖涉及了刑事领域,而非行政管理或社会治安方面。一旦发生有人对正在依照法定职权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性攻击事件,根据这个有约束力的法规,该肇事者可能将面临刑法制裁,处罚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然而,若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包括使用枪支管制刀具进行袭击,或是采取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等方式,直接威胁到执法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袭警罪是行为犯罪吗判几年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法规,殴打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对于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案件,司法机关有权依法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而对于那些袭击执法人员并导致其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则应依照袭警罪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等的刑期;若被告人在行凶过程中使用了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或者采取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极端手段,严重威胁到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则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款,即第二百七十七条,袭警罪已经被纳入刑事范畴,并由广义上的刑法作为其法律来进行界定。因此,袭警罪之管辖涉及了刑事领域,而非行政管理或社会治安方面。一旦发生有人对正在依照法定职权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性攻击事件,根据这个有约束力的法规,该肇事者可能将面临刑法制裁,处罚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间。然而,若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包括使用枪支、管制刀具进行袭击,或是采取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等方式,直接威胁到执法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那么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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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是行政管辖还是治安管辖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袭警罪属于刑事犯罪,涉及的是刑法领域而不是行政管理。若有人对执行公务的警察实施暴力袭击,根据法律,施暴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袭击行为特别严重,如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驾车撞击警察,严重威胁警察生命安全,施暴者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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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关于地域管辖。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
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3)关于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5)关于转移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6)关于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能部门管辖的制度。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犯罪的公安机构(现为缉私机构)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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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关于地域管辖。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
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3)关于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5)关于转移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6)关于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能部门管辖的制度。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犯罪的公安机构(现为缉私机构)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执行。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谁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谁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地域管辖。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
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3)关于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5)关于转移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6)关于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能部门管辖的制度。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犯罪的公安机构(现为缉私机构)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执行。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治安案件的管辖由什么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地域管辖。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
这里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处级公安机关”。
(3)关于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就是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5)关于转移管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6)关于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能部门管辖的制度。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犯罪的公安机构(现为缉私机构)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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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管辖在治安还是刑警
涉及袭警罪责的管辖权问题,通常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调查,依据《刑事诉讼法》行使侦查职能。但袭击警察也可能被视为妨碍公务,这时可能由治安管理局介入。具体管辖权归属需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法规判断,以实际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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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归治安还是归刑警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袭击警察属于妨碍公务罪的一种。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或刑警部门负责处理,具体取决于案件性质和内部职责分配。若袭击行为涉及危险手段并对警察生命构成严重威胁,通常由刑警部门介入。但监管职责的具体划分可能因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而异,需参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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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拘留执行的规定与原治安管理
[律师回复]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2020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作了两个方面的重大修改: 一是、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两种执行方式,即被处罚人自己履行和强制执行。但随着公民在择业、居住等方面的自由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同时社会基层组织对人员状况的掌握、控制能力也不像以前那样强,在实践中,很难保证被处罚人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而且一旦被处罚人拒绝自己履行,公安机关要找到被处罚人并将其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在操作上也经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很少甚至不采取被处罚人自己履行的方式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通常是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直接由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考虑到实践情况和实际需要,2020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自己履行这种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方式,而是直接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是,关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期间的伙食费问题,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对于这一规定,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许多方面都提出,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还要求被处罚人自己负担被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从法理和情理上都显得不太合适。与刑罚执行活动相比较,按照法等法律规定,在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时,罪犯在的伙食费是由国家负担的。对于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也应当由国家负担。而且在实践中,有的被处罚人因为经济困难不愿负担这笔伙食费,有的被处罚人虽然不存在经济困难等原因,但拒绝交纳伙食费,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既无权对应当负担的伙食费决定减免,也无权强制被处罚人交纳伙食费,在实践中往往造成接受同等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受到不同等的待遇,对于部分被处罚人来说也不太公平。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删去了这一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拘留的规定与原治安管理处罚
[律师回复]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2020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作了两个方面的重大修改: 一是、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两种执行方式,即被处罚人自己履行和强制执行。但随着公民在择业、居住等方面的自由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同时社会基层组织对人员状况的掌握、控制能力也不像以前那样强,在实践中,很难保证被处罚人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而且一旦被处罚人拒绝自己履行,公安机关要找到被处罚人并将其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在操作上也经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很少甚至不采取被处罚人自己履行的方式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通常是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直接由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考虑到实践情况和实际需要,2020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自己履行这种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方式,而是直接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是,关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期间的伙食费问题,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对于这一规定,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许多方面都提出,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还要求被处罚人自己负担被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从法理和情理上都显得不太合适。与刑罚执行活动相比较,按照法等法律规定,在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时,罪犯在的伙食费是由国家负担的。对于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也应当由国家负担。而且在实践中,有的被处罚人因为经济困难不愿负担这笔伙食费,有的被处罚人虽然不存在经济困难等原因,但拒绝交纳伙食费,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既无权对应当负担的伙食费决定减免,也无权强制被处罚人交纳伙食费,在实践中往往造成接受同等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受到不同等的待遇,对于部分被处罚人来说也不太公平。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删去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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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归治安还是归刑警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袭击警察属于妨碍公务罪的一种。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或刑警部门负责处理,具体取决于案件性质和内部职责分配。若袭击行为涉及危险手段并对警察生命构成严重威胁,通常由刑警部门介入。但监管职责的具体划分可能因地区和案件具体情况而异,需参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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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拘留执行的规定与原治安管制条
[律师回复]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2020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作了两个方面的重大修改: 一是、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两种执行方式,即被处罚人自己履行和强制执行。但随着公民在择业、居住等方面的自由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同时社会基层组织对人员状况的掌握、控制能力也不像以前那样强,在实践中,很难保证被处罚人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而且一旦被处罚人拒绝自己履行,公安机关要找到被处罚人并将其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在操作上也经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很少甚至不采取被处罚人自己履行的方式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通常是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直接由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考虑到实践情况和实际需要,2020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自己履行这种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方式,而是直接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是,关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期间的伙食费问题,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对于这一规定,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许多方面都提出,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还要求被处罚人自己负担被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从法理和情理上都显得不太合适。与刑罚执行活动相比较,按照法等法律规定,在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时,罪犯在的伙食费是由国家负担的。对于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也应当由国家负担。而且在实践中,有的被处罚人因为经济困难不愿负担这笔伙食费,有的被处罚人虽然不存在经济困难等原因,但拒绝交纳伙食费,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既无权对应当负担的伙食费决定减免,也无权强制被处罚人交纳伙食费,在实践中往往造成接受同等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受到不同等的待遇,对于部分被处罚人来说也不太公平。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删去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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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是治安还是刑侦管辖
袭警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犯罪,其调查与司法管辖权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任何针对合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暴力行为均构成此罪,应受法律严惩。特别是当犯罪行为涉及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机动车撞击等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极端手段时,犯罪者将面临更重的刑罚。因此,袭警罪不属治安管理范围,而是刑事侦查部门的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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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拘留执行的规定和原治安管理处罚
[律师回复] 关于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2020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作了两个方面的重大修改: 一是、行政拘留处罚作出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两种执行方式,即被处罚人自己履行和强制执行。但随着公民在择业、居住等方面的自由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同时社会基层组织对人员状况的掌握、控制能力也不像以前那样强,在实践中,很难保证被处罚人能够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而且一旦被处罚人拒绝自己履行,公安机关要找到被处罚人并将其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在操作上也经常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很少甚至不采取被处罚人自己履行的方式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而通常是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直接由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送到拘留所接受处罚。考虑到实践情况和实际需要,2020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取消了自己履行这种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方式,而是直接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是,关于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期间的伙食费问题,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对于这一规定,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过程中,许多方面都提出,在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处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同时,还要求被处罚人自己负担被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从法理和情理上都显得不太合适。与刑罚执行活动相比较,按照法等法律规定,在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时,罪犯在的伙食费是由国家负担的。对于被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人员,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的伙食费也应当由国家负担。而且在实践中,有的被处罚人因为经济困难不愿负担这笔伙食费,有的被处罚人虽然不存在经济困难等原因,但拒绝交纳伙食费,执行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既无权对应当负担的伙食费决定减免,也无权强制被处罚人交纳伙食费,在实践中往往造成接受同等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受到不同等的待遇,对于部分被处罚人来说也不太公平。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删去了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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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管辖权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局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首先,应当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 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公安机关都是有相对应的羁押场所,例如:如果一个案件由某市区公安局管辖,那么犯罪嫌疑人一般就会被羁押在浦东新区,以后该犯罪嫌疑人也就由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会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当然也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后劳动改造的。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1、对人民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5、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6、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7、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8、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9、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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