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没有二次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明确阐述的内容,所谓“取保候审”并不直接关联到再次审判的议题。“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纳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具体而言,就是在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中,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试图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或者防范可能存在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采取的临时性的安全保障举措。尽管它并非审判程序中的核心元素,却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经历的一个阶段。若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案件已历经侦查、起诉以及初次审判之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对于初次审判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上诉。在此情况下,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将会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做出相应的裁决或判决。倘若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初次审判的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模糊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在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那么他们有权利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然而这仅仅是在第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行为,与“取保候审”阶段的二次审理无关。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涉及到二次审理的问题,而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性措施。若需进行二次审理,往往是基于上诉或抗诉程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所明确阐述的内容,所谓“取保候审”并不直接关联到再次审判的议题。“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纳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具体而言,就是在整个刑事诉讼的流程中,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试图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或者防范可能存在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采取的临时性的安全保障举措。尽管它并非审判程序中的核心元素,却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经历的一个阶段。若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案件已历经侦查、起诉以及初次审判之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对于初次审判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上诉。在此情况下,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将会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做出相应的裁决或判决。倘若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初次审判的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模糊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在适用法律方面出现错误,那么他们有权利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然而这仅仅是在第二审程序中的审理行为,与“取保候审”阶段的二次审理无关。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涉及到二次审理的问题,而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程序性措施。若需进行二次审理,往往是基于上诉或抗诉程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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