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怎么坐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罪犯被依法交付执行刑罚之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之后的十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至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构。若罪犯被判定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并且其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话,则由看守所承担起执行的任务。在执行期限满数日后,执行机关需向罪犯发放释放证明书。因此,刑事拘留后坐牢的整个流程主要涵盖了法院的判决、法律文书的送达、执行机构的收押、执行刑罚以及释放证明书的颁发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罪犯被依法交付执行刑罚之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之后的十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至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构。若罪犯被判定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并且其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话,则由看守所承担起执行的任务。在执行期限满数日后,执行机关需向罪犯发放释放证明书。因此,刑事拘留后坐牢的整个流程主要涵盖了法院的判决、法律文书的送达、执行机构的收押、执行刑罚以及释放证明书的颁发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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