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务侵占罪追溯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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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被告人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为五年;五至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期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十五年;无期徒刑则追诉期长达二十年。这些规定确保了法律的公正与效率。
天津职务侵占罪追溯期限是多久

一、天津职务侵占罪追溯期限是多久

1.若被告人犯下的罪行被判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那么其追诉期限应为五年;若是被判处五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追诉期限则应当延长至十年;若是被告人被判决犯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追诉期限则需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年;而对于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其追诉期限则长达二十年之久。

2.由于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时,经过二十年后便无需再进行追诉。关于时效期的计算方式,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持续状态,则应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且涉案金额须达到较大的程度。该罪名犯罪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且涉案金额须达到较大的程度。

具体来说,构成此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占行为;

最后,涉案金额必须达到较大的程度。若行为人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天津职务侵占罪最新量刑适用缓刑

职务侵占行为符合相关法定缓刑条件,则可适用缓刑。详细条件包括:

1.针对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案人;

2.该犯案人员须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忏悔之心且没有再度触犯法律的风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这四个方面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若被告人犯下的罪行被判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那么其追诉期限应为五年;若是被判处五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追诉期限则应当延长至十年;若是被告人被判决犯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追诉期限则需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年;而对于被判以无期徒刑的罪犯,其追诉期限则长达二十年之久。

2.由于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当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时,经过二十年后便无需再进行追诉。关于时效期的计算方式,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若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持续状态,则应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3.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且涉案金额须达到较大的程度。该罪名的犯罪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且涉案金额须达到较大的程度。

具体来说,构成此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占行为;

最后,涉案金额必须达到较大的程度。若行为人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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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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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追诉期限是多久职务侵占罪追诉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其追诉时效需要根据其犯罪情节确定量刑幅度后才能确定。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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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待产的妇女,因为生产原因准备向公司申请产假,公司本也是有发放产假工资的,但是工资却按照最低标准,并不是我正常上班的工资,我想申请生育津贴追溯,所以我在这里询问一下有关生育津贴追溯应该怎么做,津贴怎么领取?
[律师回复] 您好,有关生育津贴追溯的相关领取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三大问题待明确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在“生育保险”章节中,针对目前各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生育津贴范围、标准不一的问题,制定了统一的标准。认真研读《社会保险法》,不难发现其中的部分规定同我们现行规定存在差别,尤其是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有三大问题尚待明确。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统计?上海市现行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的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从本条规定可看出,本市对于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主要是根据社保缴费基数来确定,且规定针对孕期妇女缴费情况的不同做了区别对待,不同情况下的生育妇女所能领取的生育津贴有所不同。目前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最低标准”定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低于此标准的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此,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将不再与职工个人的社保缴费基数挂钩,也不再区分社保缴费状态,而是统一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该法并未明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统计,适用什么口径。另外,失业妇女生育津贴以何标准计发?本市目前所实行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低标准在新法实施后是否仍适用?这些问题都有待明确。
二、职工收入超过计发标准,单位是否仍需补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享受产假而降低其工资。而《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根据此规定,如果职工的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一社保缴费上限时,超过部分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为解决这一问题,《〈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所以现行的做法是,对于超过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而就目前看来,《社会保险法》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并未对职工月收入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情况做任何规定。本律师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保护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应保持不变的,社保发放的生育津贴可以冲抵一部分,但不足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当然,就此各地应当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加以完善,以保障生育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如何处理?对于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是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此次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并未明确对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作排除性规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生育女职工,现在通行的做法是单位仍然给予相应的假期,但是在产假期间是无法获得其他工资待遇的,即通常说的“给假不给待遇”。给予假期是从人性化角度出发的,生育必然需要合理的恢复周期,而不给待遇则是对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本律师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比较合理,《社会保险法》出台后这种方式仍应沿用,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将来的一定时期内将继续施行,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的做法(“给假不给待遇”)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是比较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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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追溯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追诉时效是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5年,量刑在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间是10年,如果商标侵权行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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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期限是多少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是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话,那么追诉期为5年。 2、如果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的话,那么追诉期为10年。 一、刑事案件追诉期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 犯本罪的,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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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期多久,职务侵占罪的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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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关于行政处罚有一个追诉时效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以后,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发现该违法行为,超过规定的期限以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就不会再进行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是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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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初买房子时贷款是爸妈给做的担保人,当时也签了担保合同,现在是不知道担保合同追溯期限有多久
[律师回复]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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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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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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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天津职务侵占要怎样判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利用职务便利的涵义在法学界和司法界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

二、利用职务上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务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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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此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构成要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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