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依据什么不理赔
当出险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责任"条款中所规定的责任范围时,通常将其视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之一。
同时,若出险事故正好处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所规定的免责范围内,亦可被认定为不属于保险责任。以人身意外伤害险为例,倘若被保险人在遭受车祸后,经查证发现其系无照驾驶,那么此种情形便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除外责任。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索赔予以拒赔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保险公司依据事故认定书定责是否合理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保险企业必须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恰当且正确的态度。依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实时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该文件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详细记载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发生原因以及各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并且需要将其送达到所有相关当事人手中。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当出险事故不符合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责任"条款中所规定的责任范围时,通常将其视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之一。
同时,若出险事故正好处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所规定的免责范围内,亦可被认定为不属于保险责任。以人身意外伤害险为例,倘若被保险人在遭受车祸后,经查证发现其系无照驾驶,那么此种情形便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除外责任。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索赔予以拒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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