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并不一定需要执行取保候审程序。取保候审乃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适用对象主要为那些可能被判处相对轻微刑罚、且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然而,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需根据司法单位对于案件具体情况的判断来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立案一定要拘留吗
公安机构立案之后未必一定要依法对涉案人员实施拘留。但对于现行正在违法或有重大疑点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在对待已经被拘留的人员时,公安机关必须保证在拘留期结束前的24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有序推进。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首次进行讯问或启用法定制裁手段之时,享有聘请专业律师的权利来为自己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以及代理申诉和控告等专业服务。被委任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具体罪名,并且在侦查过程中的会见和向犯罪嫌疑人解释相关案件信息方面具有一定的合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并不一定需要执行取保候审程序。取保候审乃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适用对象主要为那些可能被判处相对轻微刑罚、且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然而,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需根据司法单位对于案件具体情况的判断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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