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指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其中第八十二条详细阐明了公安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应遵循的程序与相应的拘留期限要求。此法规明确规定,在案件调查期间,若公安机关确定需对某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行动,则应于行动开展的24小时之内,将其送至当地看守所关押。并且在拘留结束之后的24小时之内,必须通知嫌疑人的家属或所属单位,除非在无法联系到家属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无法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触犯刑法吗
刑事拘留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之一,而非最终的惩罚性举措。因此,仅仅依据警方实施的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断定涉案者为罪犯。关于公安机关依律进行的刑事拘留以及其后续执行,拘留的具体时限乃是由法律法规分别设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法定期间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司法流程所耗费时间的总和所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其中第八十二条详细阐明了公安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时应遵循的程序与相应的拘留期限要求。此法规明确规定,在案件调查期间,若公安机关确定需对某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行动,则应于行动开展的24小时之内,将其送至当地看守所关押。并且在拘留结束之后的24小时之内,必须通知嫌疑人的家属或所属单位,除非在无法联系到家属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无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