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能宣布时间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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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押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三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涉及流窜犯罪、多宗违法、组织作案等严重情节,审查批准期限可延至30日。检察机构自收公安机关批捕申请后,须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确保监督职责的有效履行。
刑事拘留能宣布时间吗

一、刑事拘留能宣布时间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押的期限不得超出三日,若遇到特殊情形则可适当予以延长。比如涉及到流窜犯罪模式、多宗违法行为以及组织式作案等严重情节者,提交司法部门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延长至30个自然日内。而作为承担着监督职责的检察机构,其自接收到公安机关申请批捕的文书之日起,需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刑事拘留能够隐瞒吗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普通情况下,从拘役到正式判决的时间跨度通常为数个月不等。之所以如此安排,是由于犯罪案件需历经公安机关的细致调查与取证阶段,在此期间可能会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手段。

然后便进入了由人民法院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押的期限不得超出三日,若遇到特殊情形则可适当予以延长。比如涉及到流窜犯罪模式、多宗违法行为以及组织式作案等严重情节者,提交司法部门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延长至30个自然日内。而作为承担着监督职责的检察机构,其自接收到公安机关申请批捕的文书之日起,需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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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可以宣布时间吗
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可以确定的。公安机关要是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会向相关人员明确告知要被拘的具体时间。这么做既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让司法程序更公平、透明。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做出决定后,会尽快执行刑事拘留,并且会向被拘留人及其亲属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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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外甥在外面和那些小混混混在一起,昨天那个带头的带着我外甥去打人,结果打死了人,带头的却跑了,其他的人包括我外甥现在都被拘留了,请问刑事拘留从宣布起还是进拘留所算?
[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从宣布起还是进拘留所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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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宣布拘留时间开始计算吗?
不是以宣布时间起算。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两天,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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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想知道一下关于刑事拘留自宣布为准还是到看守所时间为标准呢,我有个朋友涉及这样的事情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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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前两天被刑事拘留了,现在家里人着急,让帮忙问问有关于宣布刑事拘留时间的相关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以上就是有关于宣布刑事拘留时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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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宣布时间有何规定
根据法规要求,刑事拘留宣布时间有明确规定。通常,在十二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和拘传总时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若案件情况特别重大且复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传唤与拘传的总时长可延长至二十四小时。而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天。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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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您好!哥哥在某个地方摆地摊,违反规定,劝解不听,被抓入狱。请问治安拘留宣布时间大概要好久呢?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拘留可以提前解除,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是否批准由拘留决定机关决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2、《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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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如何宣布缓刑
刑事拘留时长和缓刑裁定没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缓刑是针对轻罪的,比如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要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如果在拘留期间被判处缓刑适用刑,法院会宣布缓刑并设立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罪犯需要遵守法律,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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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表弟在一起冲突之中,失手打伤了别人了,现在遭到了警方的拘留,所以询问下刑事拘留宣布时间与入所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
公司宣布宣布破产后的诉讼主体是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进入破产宣告程序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等等。 正是基于类似上述法律依据,所以,在破产清算的法律实践中,在不少地方,破产企业清算组拥有公章,直接以自己作为机构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催收债务、对外签订让破产企业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分配财产或提起有关民事诉讼等。 很显然,这等于将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放到了与破产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相等同的位置;而且,从形式上看,破产企业清算组作为一个机构或组织在主体资格方面已完全替代了破产企业本身。 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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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从宣布时间算还是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85条的明确规定,警方实施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必须在24个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通知到被拘留者的亲属。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是以拘留证正式出示并开始执行拘留程序的那一刻为起点进行计算的。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刑事拘留的时长是从宣布拘留的时间点开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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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宣布破产的好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其宣告破产,并在的主持下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的破产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意义: 第一,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规则。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必须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破产制度就是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地退出市场,从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它实际上是一种企业退出市场的法律机制,因此,国内外许多学者认为,一个国家破产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该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 第二,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化解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正常清偿是经济流转和市场信用的保障,也是金融安全的重要内容。如果破产机制不健全,企业欠下巨额债务后仍然可以继续经营,加之企业的财务状况平时又很难为他人了解,这样就可能出现企业虽负债累累,但仍四处举债的情况,这就会增加银行不良债权。在破产机制建立之后,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通过破产制度及时地对其进行重整、清算,早发现、早治理从而可以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国企改革。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四,有利于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债权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信用,不履行债务就是不讲信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而逃废债务的行为比较普遍,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破产责任制度、对欺诈破产和虚假破产的惩戒机制等,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花穿羔费薏渡割杀公辑的行为的发生,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五,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用于各项支出,实际上就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破产法的内容并不限于企业破产清算,相反,破产法中还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从而最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完善破产法对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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