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警察不提审吗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公安部门必须要在法定时限范围之内对被采取该措施的当事人进行例行询问。并且,如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所施行的拘留措施并非必要或适当,此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迅速地解除对其实施的拘留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所以,在实施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公安部门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进行例行询问,以便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在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公安部门必须要在法定时限范围之内对被采取该措施的当事人进行例行询问。并且,如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所施行的拘留措施并非必要或适当,此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迅速地解除对其实施的拘留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所以,在实施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公安部门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进行例行询问,以便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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