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犯罪地在哪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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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案件中,犯罪地点通常为财物被非法占据并拒绝归还的地点。如某人在A地侵占他人财物,A地即为犯罪地点。法院根据犯罪行为的关键事实确定司法管辖权,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侵占罪的犯罪地在哪

一、侵占罪的犯罪地在哪

在侵占罪引发的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通常被视为该罪行的犯罪地点,这其中既包含了财物被非法占据和不愿意归还给其合法所有者的实际位置,也涵盖了具体实施侵占行为的场所。以一个常见的例子来说明,假如某个个体在A地私自占用并拒绝向他人交还其合法取得的财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A地无疑被视为侵占罪行的犯罪地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关键事实来准确确定其相应的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钱吗

金钱系侵占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定权益,即侵占罪所侵害的主要客体乃是他人财产权之所有权。所谓侵占,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擅自妄为占有,使其成为私人所有物,且情节较为恶劣者,即可被认定为构成侵占罪。具体而言,若侵占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例如数额较大,且在司法程序中拒不偿还,则需接受法律惩罚,受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罚处置;若是财物价值较大或者手段特别恶劣等情况下的侵占案件,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同等程度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侵占罪引发的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通常被视为该罪行的犯罪地点,这其中既包含了财物被非法占据和不愿意归还给其合法所有者的实际位置,也涵盖了具体实施侵占行为的场所。以一个常见的例子来说明,假如某个个体在A地私自占用并拒绝向他人交还其合法取得的财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A地无疑被视为侵占罪行的犯罪地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关键事实来准确确定其相应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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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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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
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
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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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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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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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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