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未展现出足够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关键事实已经查明或尚有一部分证据未能收集齐全、或是其被羁押的法定时限已经接近届满之时,往往会出现将其从逮捕状态转为取保候审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若经由法院或检察院判断,继续对该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已无必要性,并且嫌疑人、被告人亦能主动提出愿意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按时到案,那么便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除此之外,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因健康状况欠佳或其他个人原因而无法继续承受羁押之苦,这同样也是需要纳入考量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列出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逮捕转取保候审是否折抵刑期
取保候审并不具有抵扣判决刑期的效力。取保候审与判决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刑事法律强制手段。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为了确保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被传唤时能够按时到案,而要求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一种限制自由的措施。取保候审本身并非一种刑罚形式,故无法在判决之后作为刑期的抵扣因素来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未展现出足够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关键事实已经查明或尚有一部分证据未能收集齐全、或是其被羁押的法定时限已经接近届满之时,往往会出现将其从逮捕状态转为取保候审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若经由法院或检察院判断,继续对该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已无必要性,并且嫌疑人、被告人亦能主动提出愿意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按时到案,那么便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除此之外,如果嫌疑人、被告人因健康状况欠佳或其他个人原因而无法继续承受羁押之苦,这同样也是需要纳入考量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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