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刑事拘留5天多少钱
出于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拘留拘役期间,相关经济费用并不由嫌疑人及其家人承担。相反地,该项费用将由国家财政支出进行全面覆盖。刑事拘留属于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之一项强力措施,这并不等同于一种收费服务性质的手段。因此,在中国深圳地区,因涉嫌犯罪而导致五日之内的拘留拘役并不存在固定的金额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深圳刑事拘留延长条件是什么
在特定情境下,若第三个法定办案期届满之际,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处理,公安机关可申请将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延长至1至4天;
其次,对于被认定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则可延长至30天;
最后,若需将提请逮捕的期限延长至30天,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案件类型须归类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之列;
同时,延长拘留的对象也必须是上述类型案件中的重大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出于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拘留拘役期间,相关经济费用并不由嫌疑人及其家人承担。相反地,该项费用将由国家财政支出进行全面覆盖。刑事拘留属于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之一项强力措施,这并不等同于一种收费服务性质的手段。因此,在中国深圳地区,因涉嫌犯罪而导致五日之内的拘留拘役并不存在固定的金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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