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情况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往往牵扯到公司、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未经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或是投入非法领域进行滥用。然而,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并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以下几种情况:1.当个人对所动用的资金具备相应的职责权限,或者获得了特定的慷慨同意来使用这些资金时,比如他们是出于正常的工作需求、或是经过单位批准的临时借贷任务,这种情况便不能认定为犯罪。
2.当个人在挪用了资金之后,能够迅速地把它归还给原本所有者,并且没有因此而导致任何经济损失,同时也无法证明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时,同样不会因为此行为而被定罪。
3.当参与者涉嫌挪用的资金总额尚未达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时,也不能按照挪用公款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4.如果个人的行为仅仅是在其职务范围之内的常规财务管理行为,那么即使出现了资金挪用的现象,也不能简单地将之视为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怎么处罚
1.当涉及到挪用资金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被视为严重违反纪律与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机构有权利对挪用的资金进行追回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2.所谓“挪用资金罪”,即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通过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是擅自借予他人使用,且此等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倘若挪用的金额在三个月内未能如数归还,或者尽管时间尚不足以达到三个月,但挪用的金额已经足以支持其进行营利性活动,抑或是进行了非法活动,那么也会被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往往牵扯到公司、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未经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或是投入非法领域进行滥用。然而,也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并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以下几种情况:1.当个人对所动用的资金具备相应的职责权限,或者获得了特定的慷慨同意来使用这些资金时,比如他们是出于正常的工作需求、或是经过单位批准的临时借贷任务,这种情况便不能认定为犯罪。
2.当个人在挪用了资金之后,能够迅速地把它归还给原本所有者,并且没有因此而导致任何经济损失,同时也无法证明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时,同样不会因为此行为而被定罪。
3.当参与者涉嫌挪用的资金总额尚未达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时,也不能按照挪用公款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4.如果个人的行为仅仅是在其职务范围之内的常规财务管理行为,那么即使出现了资金挪用的现象,也不能简单地将之视为犯罪行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