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除了被认定为挪用公款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同样被排除在该罪名之外。详细而言,被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首先,将公款擅自用作个人或他人进行非法活动。此处所谓的“非法活动”,即指利用挪用的公款从事走私、赌博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其次,未经许可,挪用公款用以个人营利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此处的“较大”标准,是指挪用公款的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而“巨大”则是指挪用公款的金额在人民币十五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
最后,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且涉案金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以下八种情形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首先,是由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裁决;
其次,行政机关在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处理上所作的调解及其他现行措施;
接着,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因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职权而采取的行为;
第四类是行政机关针对广大公众发布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
此外,行政机关施行的非强制性的行政辅导性举措以及拒绝接受民众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的再次处理亦在此列;
同时,行政机关对于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所做出的相关处理,以及其他不合乎《行政复议法》规范要求的行政行为也将被排除在外。《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用本法。
三、哪些情况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能无法为其提供律师会面的服务:
1. 该案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在事例侦查阶段,律师进行会见须得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
2. 存在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能性,诸如同案犯尚未归案或者犯罪线索尚待进一步查实等因素;
3. 违反了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例如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会见等;
4. 律师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试图向被羁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或者对事例的侦查工作造成了干扰等。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无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况,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的解释说明,同时也应尽快将此决定告知律师及当事人本人。
除了被认定为挪用公款外,还有一些情况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这些情况包括: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金额较大、挪用公款用于其他用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较大”指的是一万元到三万元之间,“巨大”则是指十五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