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类罪行,其可视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的有以下三种情况:首先是被控告方单位的注册地与营业或办公中心;其次若上述地点并不在我国境内,那么其全资拥有或附属的机构以及控股公司的运营住址亦可认定为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地点。除此之外,按照本文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审判权隶属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派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些虽已明确管辖范围但却仍存在疑虑的案件进行审理,也可以命令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把此类案件移送到其他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至于第二百六十七条,则明确指出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合议庭中共同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这一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
被告单位的登记地为其居住地。被告单位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被告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被告单位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被告单位的全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控股企业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该全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者控股企业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确定审查起诉、审判管辖时,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与犯罪地相适应的管辖。
二、合同诈骗罪判处缓刑的条件是哪些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案中的缓刑判决问题,其前提需满足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
其次,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任何严重的负面影响;
再次,法院应当确信该被告人不存在再次实施犯罪的风险;
第四,被告人必须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针对合同诈骗类罪行,其可视为犯罪行为发生的地方的有以下三种情况:首先是被控告方单位的注册地与营业或办公中心;其次若上述地点并不在我国境内,那么其全资拥有或附属的机构以及控股公司的运营住址亦可认定为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地点。除此之外,按照本文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审判权隶属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指派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些虽已明确管辖范围但却仍存在疑虑的案件进行审理,也可以命令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把此类案件移送到其他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至于第二百六十七条,则明确指出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合议庭中共同审理特定类型的案件这一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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