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主体人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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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1.国家公职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的公权力行使者;2.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由国家单位授权负责资产管理;3.与前两类人合谋的共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产。这三类人员通过侵占、盗窃、诈骗等手段,实施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主体人员有哪些

一、贪污罪主体人员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相关条款所明确指出的,贪污罪的实施主体涵盖了以下几类人群:1.担任国家公职的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主要涉及范围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中的直接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2.接受委托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有关人士;此类人员通常是经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批准,被赋予管理、运营国有资产职责的人员。3.与以上两类人员存在紧密联系并共同参与贪污犯罪活动的共谋者;这类人员通常是与前述两类人员相互勾结,协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人员。他们借助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盗窃、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产,从而触犯贪污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主体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判断的具体准则包括:

首先,须得明确受贿罪的责任主体为特定人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乃是指在国家机关机构内部担任公职的人员,也涵盖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也包括其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他们都可以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何谓“从事公务”,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理解为从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相关条款所明确指出的,贪污罪的实施主体涵盖了以下几类人群:1.担任国家公职的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主要涉及范围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中的直接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2.接受委托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有关人士;此类人员通常是经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批准,被赋予管理、运营国有资产职责的人员。3.与以上两类人员存在紧密联系并共同参与贪污犯罪活动的共谋者;这类人员通常是与前述两类人员相互勾结,协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人员。他们借助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盗窃、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产,从而触犯贪污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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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1.国家公职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单位的公权力行使者;2.受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由国家单位授权负责资产管理;3.与前两类人合谋的共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产。这三类人员通过侵占、盗窃、诈骗等手段,实施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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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一个大学生,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写一篇论文,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一、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委派到其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承包国有企业),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1、 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情节较轻,一般应视为一般违法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 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三、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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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人员?
贪污犯罪主体应该是属于特殊主体。贪污犯罪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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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村子就是贪污了,但是就不知道那些的主体应该怎么的判刑的呢,那么贪污罪的主体判刑怎么判
[律师回复]
1.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刑法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6.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规定、第383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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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可以由不同主全地位的人构成,例如女子也可以成为罪、奸淫罪的共犯。司法中只要能证明其与罪主体相勾结,利用罪主体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就可以认定其罪共犯的主体地位。
共同罪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即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故意的行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依据共犯的不同,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一)相同主体的共同
相同主体的共同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的犯罪人都是特殊主体,都有是法律上有所规定的。不同职务种类的主体,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从而也会影响到各自所随后的刑事责任。
相同主体共同最常见的形式是犯罪的窝案、串案,这类共同的特点是利用工作关系所形成的职责分工,以职务行为为掩护,合伙侵吞、骗取、盗窃公共财物并据为已有。这类共同危害大,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主要领导、业务人员参与。实践中应注意查清事实,应将主犯与非主犯区别对待。
(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不同主体的共同是指有罪的共犯参与下的共同犯罪。罪的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伙同的其他人员。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规定,不同主体的共同,应定性为罪,伙同的行为人,虽然单独不能构成罪的主体,但在此应定为罪的共犯。
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也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不能机械地局限于从犯或者胁从犯,起到主犯、教唆犯甚至首犯作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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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人员有哪些
贪污罪的主体有明确要求,主要包括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受委托履行管理、经营任务的特定人员。其中,国家工作人员涵盖了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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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是哪些人员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构中工作的人。第二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从业者,他们从事的是公务性质的活动。第三类是特殊人群,他们是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工作,从事公务活动的人。第四类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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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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