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主体人员有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相关条款所明确指出的,贪污罪的实施主体涵盖了以下几类人群:1.担任国家公职的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主要涉及范围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中的直接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2.接受委托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有关人士;此类人员通常是经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批准,被赋予管理、运营国有资产职责的人员。3.与以上两类人员存在紧密联系并共同参与贪污犯罪活动的共谋者;这类人员通常是与前述两类人员相互勾结,协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人员。他们借助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盗窃、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产,从而触犯贪污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主体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判断的具体准则包括:
首先,须得明确受贿罪的责任主体为特定人群,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乃是指在国家机关机构内部担任公职的人员,也涵盖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还包括那些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任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中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时也包括其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他们都可以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对于何谓“从事公务”,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其理解为从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相关条款所明确指出的,贪污罪的实施主体涵盖了以下几类人群:1.担任国家公职的工作人员;此类人员主要涉及范围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中的直接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2.接受委托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的有关人士;此类人员通常是经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批准,被赋予管理、运营国有资产职责的人员。3.与以上两类人员存在紧密联系并共同参与贪污犯罪活动的共谋者;这类人员通常是与前述两类人员相互勾结,协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人员。他们借助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盗窃、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非法占有公共或国有财产,从而触犯贪污罪名。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