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放人程序通常由公安机关予以实施。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如有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涉及到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以及已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等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有权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旦上述三家机构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便会承担起具体的执行工作。这其中主要包括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取保候审协议,明确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例如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私下接触等等。随后,公安机关将会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颁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时告知他们可以回家等候案件的后续处理结果。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处于羁押状态,公安机关则需为其办理相应的释放手续,包括解除其羁押状态,并准许其离开看守所。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须按照要求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自身的行踪动态,以及严格遵守相关的义务规定,直至案件审理完毕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放人由谁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解除通常是由负责实施该措施的相关公安机关来进行操作。而当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后,它们必须要将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取保候审的执行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一并递交给所在地的同级别公安机关,然后由这个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其放人程序通常由公安机关予以实施。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如有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涉及到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以及已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等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有权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一旦上述三家机构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那么公安机关便会承担起具体的执行工作。这其中主要包括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取保候审协议,明确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例如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私下接触等等。随后,公安机关将会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颁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时告知他们可以回家等候案件的后续处理结果。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处于羁押状态,公安机关则需为其办理相应的释放手续,包括解除其羁押状态,并准许其离开看守所。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须按照要求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自身的行踪动态,以及严格遵守相关的义务规定,直至案件审理完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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