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批准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是否能够实际执行取保候审,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条件,如可能面临的刑期较短、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便可考虑采纳取保候审的措施。反之,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或者实施取保候审可能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那么申请取保候审的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批捕后可以会见律师吗
在获批逮捕之后,相关人士有权申请与辩护律师会面进行交谈。辩护律师有权利与被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见面及信件往来交流。而其他类别的辩护人员,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特别许可,才能够与被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见面及信件往来交流。当辩护律师持有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时,他们有权请求与被关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会面,看守所应立即为其安排会面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批准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是否能够实际执行取保候审,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条件,如可能面临的刑期较短、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那么便可考虑采纳取保候审的措施。反之,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或者实施取保候审可能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那么申请取保候审的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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