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20有没有逮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如若公安部门发现其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当适时进行撤销或变更。由此可见,若是公安部门在刑事拘留二十日后发现先前的拘留举措并不妥当,比如并不满足法定拘留需求或者拘留时限早已达到上限这样的情况下,就应该严格依法撤销现行拘留措施或者进行相应的变更。倘若拘留措施最终被撤销,公安部门有责任告知最初授权批复的检察机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款并未确定性的表述刑事拘留二十日后是否必须立案逮捕。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通常会在拘留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已经结束之际,根据案件调查进展以及证据搜集状况,由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待得到批准后方能实施。因此,是否需要进行逮捕,主要还是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安部门的判断而定。总的来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拘留二十日之后是否需要进行逮捕,主要取决于公安部门的判断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公安部门认为之前的拘留措施并不恰当,应立即进行撤销或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20天能探监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事拘留后,家属是无法进行探访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探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属之间可能出现的串供行为。倘若此类现象真实存在,无疑将使检察机关和警方的调查工作难度增大,而且也会给原本紧凑的司法资源带来无谓的负担与浪费。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谨性,法律规定在刑事拘留期间禁止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探视。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如若公安部门发现其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当适时进行撤销或变更。由此可见,若是公安部门在刑事拘留二十日后发现先前的拘留举措并不妥当,比如并不满足法定拘留需求或者拘留时限早已达到上限这样的情况下,就应该严格依法撤销现行拘留措施或者进行相应的变更。倘若拘留措施最终被撤销,公安部门有责任告知最初授权批复的检察机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条款并未确定性的表述刑事拘留二十日后是否必须立案逮捕。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通常会在拘留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已经结束之际,根据案件调查进展以及证据搜集状况,由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待得到批准后方能实施。因此,是否需要进行逮捕,主要还是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安部门的判断而定。总的来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拘留二十日之后是否需要进行逮捕,主要取决于公安部门的判断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公安部门认为之前的拘留措施并不恰当,应立即进行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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