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还经过法院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并非仅限于人民法院方能进行批准操作,同时,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有此职能权限。这就意味着,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并非全然归属于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同样具备该项权利。然而,尽管如此,取保候审并不必然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批程序,但在法院决定是否对某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际,其仍需承担相应的权力及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还要罚金吗
缴纳的乃是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金而非罚金。若是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要求缴纳保证金,那么就需依据规定进行支付,待取保候审结束后,将会予以退还。
然而,无论是选择提供保证人还是缴纳保证金,都应由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机关来做出决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权利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并非仅限于人民法院方能进行批准操作,同时,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皆有此职能权限。这就意味着,取保候审的决策权并非全然归属于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同样具备该项权利。然而,尽管如此,取保候审并不必然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批程序,但在法院决定是否对某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际,其仍需承担相应的权力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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