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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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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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纠纷源于双方未能完全履行保险合同职责或理解条款的偏差。解决策略包括协商和解、申请仲裁及司法诉讼等多元手段。通过合适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这类民事合同争议问题。
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范围

一、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范围

关于涉及到的保险纠纷这类特定类型的民事合同争议问题,它往往源于投保方以及保险公司在无法按照既定的保险合同内容完全履行双方各自应尽职责的情况下,或者是对于双方在理解并执行合同条款过程中所存在的认知水平上的偏差所诱发的。面对这种纠纷的解决策略,通常可以涵盖诸如协商和解、提起申请仲裁裁决以及向法院发起司法诉讼等多元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涉及到的保险纠纷这类特定类型的民事合同争议问题,它往往源于投保方以及保险公司在无法按照既定的保险合同内容完全履行双方各自应尽职责的情况下,或者是对于双方在理解并执行合同条款过程中所存在的认知水平上的偏差所诱发的。面对这种纠纷的解决策略,通常可以涵盖诸如协商和解、提起申请仲裁裁决以及向法院发起司法诉讼等多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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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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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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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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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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