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抵押的房子被法院执行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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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已抵押的被执行人与所扶养亲属所居房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抵债后,应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宽限期。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应自行腾空房屋,而法院不得强制要求被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迁出。这一举措旨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法律程序中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安置。
被抵押的房子被法院执行怎么处理

一、被抵押的房子被法院执行怎么处理

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和其扶养的亲属所居住的房产,在人民法院裁定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偿债务之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长达六个月之久的宽限期。在这段期间之内,被执行人应该主动地将房屋腾空,而人民法院则不能强制性地命令被执行人和其扶养的亲属迁离该房地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被抵押的房子可任意拍卖吗

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关于有抵押的房产即可依法进行拍卖的相关法条规定,但是为了确保抵押人的权益不受侵害,被诉之执行人和抵押的财产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和监督。依照法律原则,对经司法拍卖或转售的抵押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抵押权人有权优先获得清偿,而剩下的款项则可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所背负的其他法律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和其扶养的亲属所居住的房产,在人民法院裁定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偿债务之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长达六个月之久的宽限期。在这段期间之内,被执行人应该主动地将房屋腾空,而人民法院则不能强制性地命令被执行人和其扶养的亲属迁离该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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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的存在阻却了债权人执行财产的选择权。担保物的选择权发生于借款合同签定之时,在执行程序中,A银行不享有执行财产的选择权。不动产担保有别于保证,其特点是以特定的财产保证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实现,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可见,抵押是对债的保证,其所保证的债务是特定的。A银行在与B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时,有选择抵押财产的权利,并对抵押物进行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A银行就不再享有选择权。反之,债权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的选择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债权人有选择借款人承担债务,亦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选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应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限制抵押物进行流转,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债务人对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享有自由的支配和处置权,发挥财产流通价值,取得企业的经营效益。如果债权人在不放弃抵押权的基础上,申请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产,就会造成债务人的负担过重,亦出现超值查封,不利于债务人的经营与发展,亦违反了不充许超值查封的法律规定。例如,甲因修理乙的汽车,因乙没有给付修车费,甲留置乙的汽车形成留置物权。甲将被留置车辆处置后,仍不能足额满足修车费及其它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对乙的其它财产主张权利。再如,丙将提单质押给丁,丁逾期履行义务,丙享有外分提单项下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换言之,甲放弃对维修车辆的留置,而要求乙提供其它车辆留置,就不能形成法定留置关系;丙放弃提单质押权利,而要求丁给付现款,丙就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相同,是以物或权利的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A银行在不放弃抵押权的情况下,主张执行B公司其它财产,亦阻碍了B公司的其它债权人向其行使权利。虽然担保法没有明确物权的担保应当先执行担保物,但我们亦不难看出,立法的本意是公平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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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及抵押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且被执行人或抵押人对债权金额、抵押的效力无异议的,在处置不动产后,应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异议的,应告知案外人通过诉讼确认抵押权的效力。但应将处置不动产后的款项提存,待抵押权效力确认成立与否后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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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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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这一改变源于央行的力主敦促,以便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减短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同时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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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序预设与障碍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民法学家们没有谈及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具体程序构建,甚至也没有考虑过执行依据为何的问题。因此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制度进行了构建。他们认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而最高人民执行办法官,对此又进行了更详细的补充,他们认为抵押权非诉实现程序启动的唯一条件是双方无法就抵押权实现达成协议,该申请由抵押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立案部门立案移送执行局。抵押权人仅需提供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簿、身份证明证据材料。执行局可以在不通知债务人,仅凭登记的公信力的情形下进行形式审查,迅速作出许可拍卖抵押物的裁定,并以此为执行依据,启动执行程序。此非诉程序的构建就类似于处理宣告失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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