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和保险合同纠纷能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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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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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纠纷属民事性质,公安机关无权受理,否则属违法。解决合同纠纷,可仲裁或诉讼。仲裁一裁终局,不得上诉;不履行裁决,可申请强制执行。诉讼为最终权威机制,保障当事人权益。请依法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产品责任和保险合同纠纷能立案吗

一、产品责任和保险合同纠纷能立案

关于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司法领域,应明确其属于民事性质。在实际情况下,若选择报案处理,则此类事务非公安机关权限管辖范围之内,不能予以立案受理,否则便构成了公安机关的违法之举。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管理治安及刑事案件的职权。对于合同纠纷,您可通过两种途径寻求有效解决:一种方式是将争议提交至特设的仲裁机关,让其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另一种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性,即一旦仲裁结果产生,任何一方均不得再行上诉或抗辩。如有一方未能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而言之,诉讼乃是最终且最为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当事人捍卫自身权益的最后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分在于,前者着眼于因产品自身存在缺陷导致损害产生时应承担的法律职责;而后者关注的则是产品生产商或者销售商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与其产品品质关联的责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关于合同纠纷所涉及的司法领域,应明确其属于民事性质。在实际情况下,若选择报案处理,则此类事务非公安机关权限管辖范围之内,不能予以立案受理,否则便构成了公安机关的违法之举。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管理治安及刑事案件的职权。对于合同纠纷,您可通过两种途径寻求有效解决:一种方式是将争议提交至特设的仲裁机关,让其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另一种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争议作出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性,即一旦仲裁结果产生,任何一方均不得再行上诉或抗辩。如有一方未能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而言之,诉讼乃是最终且最为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当事人捍卫自身权益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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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产品侵权纠纷立案后应该怎么样撤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侵权纠纷立案后应该怎么样撤诉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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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多少钱能立案,合同纠纷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合同纠纷,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无法自行解决,一般来说,可以通过申请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处理。那么,或者仲裁机构对于或者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有金额限制,会不会有立案门槛,要求达到多少金额才可以立案? 答案是否定的。国家设立,以及成立民间商事仲裁机构,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定纷止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即使老百姓的案子再小,争议金额再少,等机构仍然必须受理立案,依法处理。 当然,对于金额较小的案件,法律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中的小额是指“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对这一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商品房质量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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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
侵权责任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停止侵害、消除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危险、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最常见的就是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或者是产品质量的责任方应当对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按照知己损失为限度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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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债务纠纷立案条件有哪些,债务纠纷立案的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债务纠纷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债务纠纷立案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条件当中没有明确要求债务诉讼没有金额大小之分,所以小额纠纷也能 二、债务人,首先需要确定债务人相关信息(很重要) 债务人作为被告,那么需要知道被告人是谁? 被告可以是一个人、或者夫妻、或者担保人、或者公司 三、打官司需要找,如果债务人和债主不在同一地区,那么找哪个地方的? 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审理,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由于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立案律师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多个被告的,择其一被告选择对己方有利的。 如: 1,你如果在前不知道被告的具体住址的,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查询被告的户籍登记住址,在你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后,就应该受理的。 2,受理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无常送达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判决。 四、知道要告谁,在哪儿告了之后,还要确保自己有哪些证据,毕竟法庭上证据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东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或应诉时应向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有了充分的证据,那么这场官司心理就有底了,可以着手写状了。 民事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提出的要求人民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民事状是人民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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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买卖的价格和房屋的交付时间。此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房交付王某使用,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王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的商品房以每平方米高于原购入价500元卖给李某。但后因此房价格上涨,王某拒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且主张其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因之诉至。
本案审理中首要的一点是认定王某与李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买卖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为:王某未取得产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为:王某将其对房屋开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这一债权转让合同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本案的
第一关键在于对认定李某与王某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合上文的分歧意见,我们归纳出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将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如果上述行为是无权处分,那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为是有权处分,那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债权让与。现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之一。王某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与李某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故为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所谓的强制性条款,第
一、在法理上,凡法律条文冠以“不得”等字样不必然代表此条文为强制性条款,也可以是带有指引性质的条款第
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颁布的法律,此法的颁布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在立法技术上多用“不得”等字样来表达方便行政的寓意。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下的商品房交易状况,有滞后性第
三、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对实践中如王某与李某相类似的买卖合同都认定为无效不利用物价值的有效且充分使用,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减小合同无效的范围第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表明,其标的物无须是现已存在的物或现属于出卖人的物,即使是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能成为房屋的出卖人。综上,以本案讼争买卖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合同纠纷立案的数额多少才合理,合同纠纷立案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合同纠纷,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无法自行解决,一般来说,可以通过申请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处理。那么,或者仲裁机构对于或者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有金额限制,会不会有立案门槛,要求达到多少金额才可以立案? 答案是否定的。国家设立,以及成立民间商事仲裁机构,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定纷止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即使老百姓的案子再小,争议金额再少,等机构仍然必须受理立案,依法处理。 当然,对于金额较小的案件,法律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中的小额是指“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对这一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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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的权利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小说等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纠纷,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作者在主观方面故意贬损他人的名誉表现之一是作者创作的文学作品中有侮辱、诽镑的违法内容;表现之二是利用广大读者 的是非观念和客观标准进行判断,认为该文学作品内容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2)侵权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主体来实施“特定”是指读者 读完该文学作品之后能够将现实生活中固定的某个人或单位对号入 座,通常为案件中的受害人、原告等。如果作品中的人和事物是泛指 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某种现象,则不构成侵权。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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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消费者想要提起诉讼的话,双方都必须拿出一定的证据,证据是为了证明自己提出诉讼或者是提出抗辩的理由是正确的,那么在产品的责任纠纷当中,不管是消费者还是产品的生产者都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两者的举证责任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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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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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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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产品质量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质量纠纷如何协商解决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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