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如何判定信用卡诈骗罪
创立盗窃犯罪行为,信用卡诈骗罪设定有四项关键要素需得到证实:
首先,针对主体条件,其适用范围广泛且不受局限,即既包括自然人也涵盖了法人机构;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此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且其动机必须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产;
再次,从客体角度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侵害对象主要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类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性获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院如何判定侵占罪
认定此类犯罪需综合考虑四个因素:
1、犯罪客体,即行为人侵害了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构成要素,即行为人实施了让自己处于被信任地位,进而占有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遗忘之物或隐匿于地下的物品并未经合法授权就据为已有等行为,且这些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3、犯罪主体,即行为人为普通公民;
4、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在明知这些财物是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情况下,仍然非法地将其占为己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创立盗窃犯罪行为,信用卡诈骗罪设定有四项关键要素需得到证实:
首先,针对主体条件,其适用范围广泛且不受局限,即既包括自然人也涵盖了法人机构;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此类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且其动机必须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财产;
再次,从客体角度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侵害对象主要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最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类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等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性获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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