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告必须符合该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要求;
(二)原告所针对的被告显然明确;
(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需具体明确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支持;
(四)所涉及的争议事项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权限范围且原告选择的受理法院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当人民法院收到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起诉书时,应对其进行登记立案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立案后多久可以开庭审理
在此类行政诉讼立案之后,通常而言,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安排开庭审理;如遇特殊情形需延长此期限者,必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若某案件需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而对于一般地方人民法院来说,如果有必要申请延长开庭审理期限的话,应该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须向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备案。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告必须符合该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要求;
(二)原告所针对的被告显然明确;
(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需具体明确并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支持;
(四)所涉及的争议事项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权限范围且原告选择的受理法院具有相应的管辖权。
当人民法院收到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起诉书时,应对其进行登记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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