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脑出血病人能否办理离婚手续
对于患有脑出血疾病的患者而言,他们同样享有离婚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予以分析:
首先,若因脑出血导致个体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发生时,仅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处理。
此外,在此之前,必须先完成监护权的重新确定程序。
最后,当法院经过充分审查并确认确实存在夫妻感情破裂时,才有可能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其次,若其仍具备完全独立判断及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便可自由选择通过婚姻登记部门达成协议离婚,抑或是发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脑出血病人被医院误诊醉酒医治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对于误诊是否等同于医疗事故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正如从字义本身所描绘的那般,误诊即为错误的诊断。
然而,一旦医疗机构不幸发生了误诊事件,部分就诊患者便理所当然地将其判定为医疗事故。实际上并非如此,在临床实践中,误诊情况有时难以避免,唯有那些违反医疗指南和行为准则的误诊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以下五种情况并不视为医疗事故:
(1)在紧急关头,为了拯救濒临死亡的患者性命而采取了紧急医学处置措施,尽管因此引发不良后果;
(2)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因素导致产生医疗意外情况;
(3)在目前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了无法预知或者无法预防的不良后果;
(4)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5)因为患者自身原因而导致治疗延误,最终诱发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于患有脑出血疾病的患者而言,他们同样享有离婚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予以分析:
首先,若因脑出血导致个体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发生时,仅能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离婚处理。
此外,在此之前,必须先完成监护权的重新确定程序。
最后,当法院经过充分审查并确认确实存在夫妻感情破裂时,才有可能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其次,若其仍具备完全独立判断及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便可自由选择通过婚姻登记部门达成协议离婚,抑或是发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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