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是否需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配偶借款,伴侣是否有义务对此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如果该笔借款为配偶双方共同签字或其中一方在借款行为发生后予以认可且形成了共同意愿之下发生的负债,同时在此过程中配偶双方并未分割财产或者进行协议划分,那么这部分债务就被认定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使用共同拥有的财产作为偿还款项。
然而如果配偶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的名义借款并且用途无法满足基本的家庭生活所需,例如购买奢侈品、投资股票、购置房产等等,那么这样的金额就不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而应当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债务被追讨怎么办
若夫妇中有一方所负债务遭受追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首先须明确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另一位配偶便理应共同偿还此笔欠款。
然而,如若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在原则上则不应划归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因此,夫妻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处理债务追偿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配偶借款,伴侣是否有义务对此负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如果该笔借款为配偶双方共同签字或其中一方在借款行为发生后予以认可且形成了共同意愿之下发生的负债,同时在此过程中配偶双方并未分割财产或者进行协议划分,那么这部分债务就被认定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使用共同拥有的财产作为偿还款项。
然而如果配偶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的名义借款并且用途无法满足基本的家庭生活所需,例如购买奢侈品、投资股票、购置房产等等,那么这样的金额就不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而应当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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