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如何寻求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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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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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雇佣满一月但不满一年的雇主必须签书面合同。未签者每月支付双倍薪资作为补偿,从应签无固定期合同期起算。劳动者拒绝签约,一个月内雇主书面通知解除关系无需赔偿,但需支付实际工作薪酬。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寻求赔偿

一、未签劳动合同如何寻求赔偿

关于雇主未能签署劳动合同之情况: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务必于用工之日起达到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否则,需向每名劳动者每月额外支付两倍的薪资作为补偿。

如果雇主违反了这项规定且未能与劳动者缔结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日起,每月须向每个劳动者额外支付双倍薪资。

另一方面,若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达一个月以内,经雇主以书面函件形式告知,却仍未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者;

雇主应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该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必须按照有关法定条款向劳动者支付他们实际上班时间内获得的薪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未签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对于员工在未签署劳动合同时所提出的赔偿需求,有两种常见情况应当予以重视并作出恰当处理:

首先,若由于员工自身的原因(例如抵制签署)导致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不足一个月期间的,雇主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然而其必须按时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酬劳,并且在此基础上也具有执行解聘该员工的法律权力;

其次,若员工自身故意拖延签约进程,截至一个月期限已过仍未签署劳动合同的,雇主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其双倍工资作为赔偿,并且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详尽的分析如下:依据中国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82条相关条款明确,当用人单位从员工开始工作的那一天开始算起,超过了一个月但是还没有满一年的时间里,在这段期间仍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就应该按照每个月两倍工资标准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款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以及第6条的规定,若产生了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作为雇主的一方,理应有资格单方面终结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倘若用人单位依旧继续使用这些员工进行劳动,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向他们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而言,即使雇主这时拥有的单方面结束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权力其实是一种法律义务,假如用人单位未能即时终止这种劳动关系,由此可能引发的需支付双倍工资的严重后果,显然应该由雇主自己来承担。鉴于这一严峻现实,雇主应当在员工开始工作后的一个月之内便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倘若劳动者拒绝签署,那么就要立即单方面终止和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完全不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雇主选择何种方式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都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为此,雇主要尽量收集并保存好与终止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重要证据,同时确认劳动者已经接收到了这一书面通知,因为能否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去证明已经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传达给了劳动者是雇主的一项重大义务。所以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会遇到有些员工故意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面对这样的情况,企业必须尽早行使应有的监管权,对其进行及时的提醒并发出书面通知,以此来保证这一流程得到有效执行。如果感觉某位员工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企业就应当立刻采取措施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给予相应的补偿,而不是为了逃避这个问题而对其视而不见,那样做只会导致后期的用工风险进一步加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关于雇主未能签署劳动合同之情况: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务必于用工之日起达到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否则,需向每名劳动者每月额外支付两倍的薪资作为补偿。

如果雇主违反了这项规定且未能与劳动者缔结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日起,每月须向每个劳动者额外支付双倍薪资。

另一方面,若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达一个月以内,经雇主以书面函件形式告知,却仍未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者;

雇主应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该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必须按照有关法定条款向劳动者支付他们实际上班时间内获得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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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朋友买了一套房子委托亲戚签合同,现在想咨询的问题是未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上诉状范文。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某,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投资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山东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签订合同版本号为20130510号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申报“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的相关业务委托给被告办理,申报期限为2014年3月3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因住建部公告时间受限,原告同意时间顺延至2014年6月20日),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未在约定日期内,未将原告资质证书办理完毕,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全额退还原告已付的代理费并支付原告2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3月4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13万元委托代理费。庭审中,原告诉称,在超过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后,被告未将原告资质证书办理完毕,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履约或者退款事宜,至起诉时,被告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费13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将原告资质证书办理完毕,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费13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原告的解除权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及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相应损失,故被告不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代理费及支付原告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经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代理费1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经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
一、被上诉人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1、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应自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直到2017年1月10日一审开庭前,被上诉人从未提出解除合同,因此,被上诉人的合同解除权消灭。
2、合同解除权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前行使。本案中,上诉人已于2015年4月17日完成了委托事项,被上诉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资质,实现了合同目的,上诉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二、鉴于本案受托事项的特殊性,上诉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并不构成违约。本案上诉人受托完成的是向国家机关申报、由国家机关进行审批的事项,能否完成以及能否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被上诉人自身的条件、配合和国家机关的行为。
三、一审在未判决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判令由上诉人返还代理费并支付违约金,显失公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山东经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
一、被上诉人所获得的资质是被上诉人自行申请获得的,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后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没有帮助被上诉人取得资质,已经违反合同约定。根据证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合同的履行附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一审中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帮助被上诉人取得资质,不能证实资质的取得是上诉人履行合同的结果。
二、根据合同8.2条第二款约定,上诉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如不能将资质证书办理完毕,被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上诉人应全额退还代理费,并支付两万元违约金。所以在上诉人没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上诉人返还代理费支付违约金。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所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陈述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已经阐述了解除合同并退还代理费、支付违约金的理由,并将该主张予以采信,不能说明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解除合同。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判定如下:上诉人天九公司提交前期准备材料一份,证明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前期准备材料申报企业为“山东经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关联,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九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上诉人天九公司与被上诉人经典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第六条“代理期限”约定申报期限为2014年3月3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后双方变更为2014年6月20日。但经典公司实际取得证书资质时间为2015年4月17日,超过约定时间。《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第八条约定“乙方(天九公司)承诺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资质升级,乙方在协议约定日期内,未将甲方资质办理完毕,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付代理费并支付甲方2万元违约金。”该条约定亦适用于变更期限后的情况,天九公司未在2014年6月20日完成资质升级,因此经典公司有权解除《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有权要求天九公司退还代理费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其次,上诉人天九公司主张是由于被上诉人自身的条件、配合和国家机关的行为而导致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因此不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既然上诉人天九公司明知受托完成的是向国家机关申报、由国家机关进行审批的事项,而仍然在合同中与被上诉人经典公司约定了申报完成期限,表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考虑可能承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风险。且上诉人天九公司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合同要求,因此,上诉人天九公司应当认定为违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原审判决并未在判决主文中解除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二审法院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增加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解除上诉人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经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山东天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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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有无未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况必须是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那么存不存在“”的说法呢请您继续往下阅读。由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我们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不存在“未遂”的说法。寻衅滋事的认定: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1)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在我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3)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
(5)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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