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情况下,针对公诉案件的起诉均不得撤回,但当出现特殊的情形时则可例外。
所谓“公诉案件”,即俗称的刑事公诉案件,它指的是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出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件。
若从起诉方面进行分析,针对已经启动公诉程序的案件,若发现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况,人民检察院都有权撤回该案的起诉:
(一)经过全面调查取证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可能涉及犯罪的事实;
(二)通过多方核实了解,发现涉案的事实并非系被告人所为;
(三)犯罪行为明显轻微,且产生的危害程度较小,不足以被视为犯罪行为;
(四)在案的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性质发生演变,以至于不满足于起诉条件的要求;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六)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在其无法清晰辨识自我行为或无法有效控制自身行为期间,因为这种原因造成了伤害性的后果,经过法定程序对其鉴定确认,他也不必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由于出台新的法律、司法解释,使得原有的案件不再适宜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
以及(八)除了上述情况外,不应该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他的情况。
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对其进行深入审慎地审查,且需要与人民法院进行充分的意见交流;
如果属于相关规定中允许撤回起诉条件的类型,人民检察院便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决定是否撤回起诉;
反之,如果认为该犯罪事实明确,证据扎实可靠,法律上确需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那么就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二、公诉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赔偿吗
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中,通常允许受害者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申请。倘若受害人因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遭致了实际财物损失,则在这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该受害人都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受害人不幸离世或者因残疾无法自主行动,其法定代理人和直系亲属仍有权利以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为其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在大部分情况下,针对公诉案件的起诉均不得撤回,但当出现特殊的情形时则可例外。
所谓“公诉案件”,即俗称的刑事公诉案件,它指的是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出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件。
若从起诉方面进行分析,针对已经启动公诉程序的案件,若发现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况,人民检察院都有权撤回该案的起诉:
(一)经过全面调查取证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可能涉及犯罪的事实;
(二)通过多方核实了解,发现涉案的事实并非系被告人所为;
(三)犯罪行为明显轻微,且产生的危害程度较小,不足以被视为犯罪行为;
(四)在案的证据不足或者证据性质发生演变,以至于不满足于起诉条件的要求;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六)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在其无法清晰辨识自我行为或无法有效控制自身行为期间,因为这种原因造成了伤害性的后果,经过法定程序对其鉴定确认,他也不必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由于出台新的法律、司法解释,使得原有的案件不再适宜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
以及(八)除了上述情况外,不应该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他的情况。
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对其进行深入审慎地审查,且需要与人民法院进行充分的意见交流;
如果属于相关规定中允许撤回起诉条件的类型,人民检察院便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决定是否撤回起诉;
反之,如果认为该犯罪事实明确,证据扎实可靠,法律上确需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那么就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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