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补偿措施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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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征收补偿遵循法律规定,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补偿数额由政府依法批准的补偿方案确定,依据当地统计局和物价部门数据。若补偿不足以维持原生活水平,可酌情增加安置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考虑土地性质、资源、价值、位置、供需、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每三年调整一次。
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补偿措施

一、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补偿措施

为了确保征收土地过程中能够给予被征用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保证其原有的生活质量不会因此降低,也为他们的长期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应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四个方面:

首先,所有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及其标准都必须经过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认真审查通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文规订。

其次,在计算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时(这是决定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关键依据),我们将以当地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最基础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以及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参考。

最后,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仍然无法让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那么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额度。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我们会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会对该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发布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首先,我们需要得到各被征用土地的村庄(社区)所签署的拆迁协议以及土地补偿合同,以便进行进一步核实和审查。

其次,我们需要取得被征用土地农民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为了保证能够准确地记录每一位被征用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详细信息,我们要求填写他们的个人信息登记表与养老保险申请表,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民的津贴待遇审批表格。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作为我司审核流程中的一部分,我们会获得并认真研究由国土资源部门审定过的《搬迁情况及保障资金细明单》。在得到所有这些材料之后,我们将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遵循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审定结果,进而为被征用地农民开具出《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用土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凭证》。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为了确保征收土地过程中能够给予被征用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保证其原有的生活质量不会因此降低,也为他们的长期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应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四个方面:

首先,所有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及其标准都必须经过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认真审查通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文规订。

其次,在计算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时(这是决定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关键依据),我们将以当地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最基础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以及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参考。

最后,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仍然无法让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那么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额度。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我们会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会对该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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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二、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制度  推广实行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项目挂钩制度,切实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任务和资金;加强按项目检查核实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一补一;推进耕地储备制度的建立,逐步做到耕地的先补后占;强化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这是耕地保护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四、严格执行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  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项目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逐步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发展向内涵挖潜转变,才能切实保护城郊结合部的耕地资源。  
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
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
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
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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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民有哪些保护耕地的措施?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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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耕地保护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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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六、建立耕地保护动态监测系统  首先应着眼于地面人工监测系统,主要是:
①加强完善土地变更登记,及时汇总,及时输入,这是信息库更新的重要来源;
②建立合理的观察网,进行定期观察或定点固定观察;
③建立自上而下校核和自下而上反馈的信息传输体系,以便不断地获取和检验信息。同时,应充分应用现代遥感等高新技术,及时监测耕地变更状况,尤其是城市周围的耕地利用情况,为耕地保护决策和执法检查提供科学依据。
农民的耕地保护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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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确定的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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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建立有效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关键是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确保新增用地的有关费用按标准缴足到位,使新增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总费用较以往真正有大幅度的提高,二是要执行好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足额、及时收缴;三是要建立保护耕地利益奖惩和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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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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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训诫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拘留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的条件
(1)拘传措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而拒绝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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