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地农民有哪些补偿措施
为了确保征收土地过程中能够给予被征用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保证其原有的生活质量不会因此降低,也为他们的长期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应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四个方面:
首先,所有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及其标准都必须经过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认真审查通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文规订。
其次,在计算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时(这是决定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关键依据),我们将以当地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最基础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以及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参考。
最后,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仍然无法让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那么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额度。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我们会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会对该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发布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首先,我们需要得到各被征用土地的村庄(社区)所签署的拆迁协议以及土地补偿合同,以便进行进一步核实和审查。
其次,我们需要取得被征用土地农民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为了保证能够准确地记录每一位被征用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详细信息,我们要求填写他们的个人信息登记表与养老保险申请表,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民的津贴待遇审批表格。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作为我司审核流程中的一部分,我们会获得并认真研究由国土资源部门审定过的《搬迁情况及保障资金细明单》。在得到所有这些材料之后,我们将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遵循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审定结果,进而为被征用地农民开具出《被征收土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用土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凭证》。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为了确保征收土地过程中能够给予被征用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保证其原有的生活质量不会因此降低,也为他们的长期生活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应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四个方面:
首先,所有征地补偿的具体数额及其标准都必须经过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认真审查通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文规订。
其次,在计算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时(这是决定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关键依据),我们将以当地统计部门审核确认的最基础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以及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参考。
最后,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仍然无法让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那么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费的额度。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我们会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会对该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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