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当涉及到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们所拥有的房屋时,是按照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来进行处理的。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考虑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该房屋是由配偶方在结婚前完全用自己的钱款购买的;
而另一种情况则是由配偶各方共同出资以贷款方式购买的。
然而,无论哪种情况,对于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的情况下,这个房子都被视为房屋所有人权益的体现者,这毫无疑问是房产证书上所注明的法人所有。
若那是以贷款形式购买的房子,那么无论是由哪一方负责付款,或者是双方均分还款金额并共同承担权益增值部分,这些都将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然后我们会讨论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中,任何一对夫妇如果在婚姻期间购买了某处房屋,即使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这种情况下房产证书上仅仅标注了某一位配偶的姓名,我们也应该严格地确认这仍然算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有房产赠予过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如果一方希望将自己独立所有的物业转让或转移至配偶名下,则需携带以下所需资料: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户籍簿及结婚证书、房地产产权转移申请书及确认同意书等文件前往相关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申报和审核。
此种情况下,房地产的产权变更被视为共同财产的变动,所需费用仅仅是相应的行政手续费,无需支付任何税费;若在夫妻离婚之后,前任配偶仍然需要对原属单独拥有的物业进行转让或者过户,同样需要向相关房地产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文件: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户籍簿、离婚证书以及离婚协议、房地产产权转移申请书与确认同意书等等。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房地产权益变更亦被视作共同财产的变动,所需费用将仅包括行政手续的费用,而无需支付额外的税费。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众所周知,当涉及到准备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们所拥有的房屋时,是按照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来进行处理的。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考虑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该房屋是由配偶方在结婚前完全用自己的钱款购买的;
而另一种情况则是由配偶各方共同出资以贷款方式购买的。
然而,无论哪种情况,对于已经全额付清房款的情况下,这个房子都被视为房屋所有人权益的体现者,这毫无疑问是房产证书上所注明的法人所有。
若那是以贷款形式购买的房子,那么无论是由哪一方负责付款,或者是双方均分还款金额并共同承担权益增值部分,这些都将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然后我们会讨论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中,任何一对夫妇如果在婚姻期间购买了某处房屋,即使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这种情况下房产证书上仅仅标注了某一位配偶的姓名,我们也应该严格地确认这仍然算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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