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离婚时房产是否一定要平分给双方
对于此案所牵扯到的房地产权益问题,我们建议采取房产析产的方式,针对每项房地产的权利归属和现实状况分别处理。
首先来说,若存在约定,则应遵照约定执行。
如下述情况,双方可以事先明确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及婚前获得的财产属个人所有、共享所有抑或部分属于各自所有、部分共享所有的制度。
这种夫妻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约束力。
接下来,如果不存在任何约定,那么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并从银行办理贷款,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偿还贷款,当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时,在离婚事件发生时,离婚双方需就该不动产做出妥善处置。
在此前提下,如果能够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可以决议该不动产归属于之前登记的一方,而未还清的贷款可视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私人债务。
至于双方在婚后用以共同利息及相应财产价值的部分,离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第二个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双方借助夫妻共有财产资助购买以其中一方父母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屋,并登录在该方父母名下,若是在离婚时另一方提议依法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其诉求。
购买该房屋投资的资金,可被作为债权来处理。
最后是有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实际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产生争议且无法达成协商的局面,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篇》的相关法条,人民法院不应轻易作出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授予当事人使用的权利。
待当事人就上述条款规定的房屋正式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再有异议,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展开新的审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离婚时房产怎么分配
对于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双方而言,在房产问题上,其处置方式通常如下所述:
首先,若该笔交易发生于在结婚之前便已完成,且所有购房款均已如实支付完毕,房产也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话,此类情况应当被确认为是单独归属于登记者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参与到随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配过程中。
其次,如果有关房产属于在结婚之后购置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屋应被视为是夫妻二人之间的共有财产,在法律层面上通常需要按照较为公平公正的方式,即平等原则来进行分配。
再者,如果此房产在结婚前便由某方先期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且整个交易过程中所登记下来的也是付款方的名字,而在婚后,夫妻两人则通过共同努力偿还贷款,这种情形下,尽管产权归属依旧属于登记者,但我们建议登记者应对另一方做出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达到更为公平正义的效果。
最后,如果这处房产是在婚前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应当被视为是父母对自身孩子的独立赠与行为。因此当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二人之间的共同财产会依据双方约定予以处理。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将在判决过程中综合考虑各类财产状况、抚养权问题以及有无过错方等因素,从而根据实际情况来对房产进行相应的处置与分配。当然,如果双方都无意有效拥有这套房产,他们完全有权利选择采用拍卖或变卖等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最终收入所得也将会根据相关协议予以合理规划和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此案所牵扯到的房地产权益问题,我们建议采取房产析产的方式,针对每项房地产的权利归属和现实状况分别处理。
首先来说,若存在约定,则应遵照约定执行。
如下述情况,双方可以事先明确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及婚前获得的财产属个人所有、共享所有抑或部分属于各自所有、部分共享所有的制度。
这种夫妻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约束力。
接下来,如果不存在任何约定,那么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并从银行办理贷款,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偿还贷款,当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时,在离婚事件发生时,离婚双方需就该不动产做出妥善处置。
在此前提下,如果能够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可以决议该不动产归属于之前登记的一方,而未还清的贷款可视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私人债务。
至于双方在婚后用以共同利息及相应财产价值的部分,离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第二个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双方借助夫妻共有财产资助购买以其中一方父母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屋,并登录在该方父母名下,若是在离婚时另一方提议依法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其诉求。
购买该房屋投资的资金,可被作为债权来处理。
最后是有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实际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产产生争议且无法达成协商的局面,此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篇》的相关法条,人民法院不应轻易作出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授予当事人使用的权利。
待当事人就上述条款规定的房屋正式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再有异议,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展开新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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