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股东是否滥用了其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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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滥用权利的问题表现在违规行使权力、利用公司法人地位侵犯债权人权益、操控财务导致损失。股东分为组织股东(如公司、企业、基金等)和个人股东(自然人),其义务包括履行认缴出资、出资不可抽回,并需遵循公司章程规定。
如何认定股东是否滥用了其权利

一、如何认定股东是否滥用了其权利

首先,关于股东权利的滥用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股东行使权力时,没有遵守相应规则,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不合理地分配利益,从而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伤害;

3、违反公司经营者独立原则及股东有限责任制,操控财务状况,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不可原谅的损失。

其次,我们要明确,股东是持有股份并参与投资活动的个体,他们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组织股东和个人股东。

其中,组织股东代表的是那些根据公司法拥有股东权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范围涵盖了各类公司、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以及非盈利性法人和基金等多元机构和组织。

而个人股东则主要由普通自然人构成。

再者,作为股东的义务方面,主要包含如下几点要求:

1、按照承诺完成所认缴出资额度的缴纳工作;

2、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禁止抽回已经出资的资金;

3、除以上内容外,还需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如何认定股东虚构债权债务

兹据我国于2013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股东须遵守诚信原则,禁止以侵害公司债权人权益为目的,滥用其享有股份以及职务上独立行使权利之优势。若某些股东利用构建虚假债权债务的手段,将本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转移至公司名下,藉此逃避负债义务,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严重经济损失者,则应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判断股东是否虚构债权债务时,需审慎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债权债务的真实性问题,即需要核实债权债务是否确实存在,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例如合同文件、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其次,要深入剖析股东与债权债务之间的关联性,包括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债权债务的产生过程,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逃避债务的不良企图;再者,要全面评估虚构债权债务对公司运营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实际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最后,要深入挖掘股东虚构债权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是否出于逃避个人债务,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良企图。倘若经过以上严谨的审查程序,能够充分证明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的手法,逃避个人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那么便可判定此类行为构成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违法行为,股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关于股东权利的滥用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股东行使权力时,没有遵守相应规则,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不合理地分配利益,从而对公司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伤害;

3、违反公司经营者独立原则及股东有限责任制,操控财务状况,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不可原谅的损失。

其次,我们要明确,股东是持有股份并参与投资活动的个体,他们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组织股东和个人股东。

其中,组织股东代表的是那些根据公司法拥有股东权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范围涵盖了各类公司、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以及非盈利性法人和基金等多元机构和组织。

而个人股东则主要由普通自然人构成。

再者,作为股东的义务方面,主要包含如下几点要求:

1、按照承诺完成所认缴的出资额度的缴纳工作;

2、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禁止抽回已经出资的资金;

3、除以上内容外,还需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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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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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是否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是否无效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是否无效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是无效的。
1、什么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股滥用股东权利,是指公司股东故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赋予股东广泛的权利。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一是要遵守法律有关权利行使的规定,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
2、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形式
股东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形式包括:
(1)《公司法》规定,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如股东违反这一规定强行参与表决,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账权,但前提是股东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一般为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财务处理上有损害股东利益之嫌。如果股东为个人经营的目的,以查账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则构成股东滥用权利。
(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经营层出售该资产,也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
3、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风险
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反对其他股东的信义义务,滥用股东权利,迫使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的个人意志作出决议或决定,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迫使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决议,导致公司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2)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作出的公司决定在表面上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实质上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3)如果控股股东控制公司意志作出决定,无论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无论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公司利益,如果损害其他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将会被其他股东提讼程序。
(4)如果控股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应对其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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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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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股东滥用权利
身为公司股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章程,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为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力,需加大立法投入,修订《公司法》和《证券法》,增设专门章节限制大股东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同时,应构建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体系,实现事后监督和警示功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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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司法》中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关于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规定,所有股东可以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2、立法本意如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原有股东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维护既得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3、具有可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能够分割和部分转让。认为其他股东不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
1、《公司法》是具有公法性的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虽未明令禁止,但不代表着即可自由转让。
2、《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考虑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利益,即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实践中,有些人之所以愿意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取得公司的控制权。特定比例的股权已兼具了公司控制权的性质。此时的股权已具有不可分性。若其他股东只愿购买部分股权,不愿收购剩余股权,第三人也因无法达到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而拒绝受让剩余股权,股权转让将无法继续进行,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和发展。综合以上观点,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可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若没有规定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说明的是:
首先,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对于其他股东来说仅是为了保护其交易机会,并非为了使其获得交易的优惠;对于转让股权的股东来说,仅是对其交易对象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并非要减损欲转让的股权的价值。
其次,转让出资是股东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股东有权决定一次转让全部股权或转让部分股权。
最后,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这个前提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部分转让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只同意转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则只能对转让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第三人想受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仍旧只愿购买部分股权,那么二者的购买条件并不等同,其他股东自然不能主张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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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司法》中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关于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规定,所有股东可以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2、立法本意如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原有股东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维护既得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3、具有可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能够分割和部分转让。认为其他股东不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
1、《公司法》是具有公法性的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虽未明令禁止,但不代表着即可自由转让。
2、《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考虑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利益,即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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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转让出资是股东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股东有权决定一次转让全部股权或转让部分股权。
最后,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这个前提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部分转让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只同意转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则只能对转让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第三人想受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仍旧只愿购买部分股权,那么二者的购买条件并不等同,其他股东自然不能主张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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