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的既遂是如何界定的
犯下抢劫罪会对多重客体现行侵犯,此种罪行不仅涉及到财产权,更是非同小可地涉及到人身权利。
如果罪犯在该过程中成功地获取了财物或者给被害人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那么就可以认定他已经完成了抢劫罪行。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获取到财物就表示抢劫未能成功实施。
判断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关键在于理解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点,得视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或是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来判断其是否达到既遂标准,而不是仅仅依据“抢劫财物是否取得成功”的外部现象。
就抢劫罪犯罪构成本质特征来看,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抢劫罪旨在保护公共和私人的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在此过程中,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即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和目的行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往往具有暴力性质,当其对财产权益进行侵害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的人身生命权利产生威胁,这两种行为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因此,只要行为人为获得他人财物而采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最终使被害人的财物被掠夺或人身受到损害,无论结果如何,渣都是成功实施了抢劫罪且达到了既遂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的既遂构成要件是什么
关于抢劫罪,我们应该明确其主要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这就意味着,该罪行的既遂应以行为人实际掌控并拥有公私财物为判定依据。
抢劫罪作为一项严重的刑法犯罪行为,它所涉及的犯罪范围远不止于对财产权益的侵害,更包括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人身权利理应被视为主要的受保护对象。因此,即便行为人未能成功夺取财物,但若对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同样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
在判断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时,财物的获取以及对他人身体健康的影响无疑是关键因素。如果行为人虽然未能成功获得财物,但却导致了受害者的轻微伤害,那么这样的案件应被归类为抢劫未遂。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的既遂并非仅仅根据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区分。对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而言,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便可视为已经满足了全部的构成要件,从而成立既遂。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主张将普通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及加重抢劫罪三者加以区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犯下抢劫罪会对多重客体现行侵犯,此种罪行不仅涉及到财产权,更是非同小可地涉及到人身权利。
如果罪犯在该过程中成功地获取了财物或者给被害人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那么就可以认定他已经完成了抢劫罪行。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获取到财物就表示抢劫未能成功实施。
犯罪行为的完成程度是指犯罪行为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求。
判断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关键在于理解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点,得视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或是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来判断其是否达到既遂标准,而不是仅仅依据“抢劫财物是否取得成功”的外部现象。
就抢劫罪犯罪构成本质特征来看,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抢劫罪旨在保护公共和私人的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在此过程中,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即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和目的行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往往具有暴力性质,当其对财产权益进行侵害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公民的人身生命权利产生威胁,这两种行为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因此,只要行为人为获得他人财物而采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最终使被害人的财物被掠夺或人身受到损害,无论结果如何,渣都是成功实施了抢劫罪且达到了既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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