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夫妻如何合理分割房产
关于已离婚夫妇间房产的分割方式,其大致原则如下所述:
首先是在结婚前,如一方已经签署购房相关合同并且以个人资产支付首期款项,同时向银行提交借贷申请并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承担后续还款责任,那么这处房产就应当被书写在支付首期款项的一方名下。
此时,离婚的定义便是指:
不再拥有该房产的权利。
对于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业已成为获得该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
随后,针对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协助偿还的贷款金额以及相应财产价值的增长部分,按照着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应当由该房产的所有权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在另一种情形中,如果只有一方在婚前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且直至结婚以后才能取得房产证,那么,司法机关在对此种离婚案件进行房产分割处理时,该房产将被视为原始购买者所有,不涉及到夫妻共有的概念。
再次,如果在婚前购房时,有一方的父母全额资助他们的孩子来购买房产,并且产权清楚地记录在他们子女的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应当被视作购置者的个人财产,并且有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拒绝接受另一方的请求。
最后,当销售时,购买者的父母只是资助了一部分购房款,其余的购房款都是通过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而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离婚的情况,一般会将房产判定为具备登记资格的一方所有,而对于婚姻关系中所共同承担的贷款金额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应当由拥有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做出适当的补偿。
此外,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之内,共同购买的房产都应当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凡此种种情况,都应该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共识,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严格遵循偏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夫妻借贷法律行为是否受限
在夫妻离婚之后,法律应当承认并保护在婚姻期间内所签订的欠条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偶双方有资格签署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其中一方进行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私人事务。这种由双方协商决定如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之时可以依据借款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处理。因此,欠条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有权凭借欠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另一方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关于已离婚夫妇间房产的分割方式,其大致原则如下所述:
首先是在结婚前,如一方已经签署购房相关合同并且以个人资产支付首期款项,同时向银行提交借贷申请并以夫妻共有的财产承担后续还款责任,那么这处房产就应当被书写在支付首期款项的一方名下。
此时,离婚的定义便是指:
不再拥有该房产的权利。
对于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业已成为获得该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
随后,针对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协助偿还的贷款金额以及相应财产价值的增长部分,按照着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应当由该房产的所有权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在另一种情形中,如果只有一方在婚前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且直至结婚以后才能取得房产证,那么,司法机关在对此种离婚案件进行房产分割处理时,该房产将被视为原始购买者所有,不涉及到夫妻共有的概念。
再次,如果在婚前购房时,有一方的父母全额资助他们的孩子来购买房产,并且产权清楚地记录在他们子女的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应当被视作购置者的个人财产,并且有权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拒绝接受另一方的请求。
最后,当销售时,购买者的父母只是资助了一部分购房款,其余的购房款都是通过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而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离婚的情况,一般会将房产判定为具备登记资格的一方所有,而对于婚姻关系中所共同承担的贷款金额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应当由拥有房产的一方向另一方做出适当的补偿。
此外,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之内,共同购买的房产都应当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凡此种种情况,都应该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共识,交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严格遵循偏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方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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