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企业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如需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地几种状况具体如下:
首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终止此合同,并且与员工经过充分的协商和沟通达到一致的共识,如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补偿金给付的对象即劳动者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则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如下不当行为或过失时,造成劳动者行使其单方面即时解除权利来结束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项是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项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项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等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
第五项是用人单位采取欺骗、恐吓或威胁等手法,使得劳动者在背离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的;
第六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条款里减免自身的法定义务、排解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
第八项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合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的;
第九项是用人单位采取违章指挥、强行命令等方式,使劳动者处于危险之中的;
最后一项则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它的情形。
再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主要针对的是非劳动者过错的原因,用人单位在此基础上单方面事前宣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其中包括第一条,劳动者因为患病或者非工伤事故,在既定医疗期结束之后,不能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亦不能适应用人单位另外为其布置的工作;
第二条是劳动者无法适应现有工作环境,在经过通过培训或有权调整岗位后,仍然无法完成现有工作任务;
第三条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基础性因素出现大范围变动,致使劳动合同难以正常维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后,双方依然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达成长久共识的;
第四条是当用人单位出于节约成本考虑,已经依法实施了经济性裁员的措施的前提之下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需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地几种状况具体如下:
首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终止此合同,并且与员工经过充分的协商和沟通达到一致的共识,如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补偿金给付的对象即劳动者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则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如下不当行为或过失时,造成劳动者行使其单方面即时解除权利来结束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项是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第二项是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项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项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等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损害;
第五项是用人单位采取欺骗、恐吓或威胁等手法,使得劳动者在背离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的;
第六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条款里减免自身的法定义务、排解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
第七项是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八项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不合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的;
第九项是用人单位采取违章指挥、强行命令等方式,使劳动者处于危险之中的;
最后一项则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它的情形。
再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主要针对的是非劳动者过错的原因,用人单位在此基础上单方面事前宣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其中包括第一条,劳动者因为患病或者非工伤事故,在既定医疗期结束之后,不能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亦不能适应用人单位另外为其布置的工作;
第二条是劳动者无法适应现有工作环境,在经过通过培训或有权调整岗位后,仍然无法完成现有工作任务;
第三条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基础性因素出现大范围变动,致使劳动合同难以正常维持,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后,双方依然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达成长久共识的;
第四条是当用人单位出于节约成本考虑,已经依法实施了经济性裁员的措施的前提之下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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