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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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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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规定,租赁协议中,若出租方明示不接受转让或未明确同意,转让权协议无效,出租方可依法取消;反之,如出租方已同意转让,无论协议是否明文规定,转让协议有效且不可随意解除。
房屋转租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一、房屋转租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租赁协议中涉及转让权的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条款如下:

如果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出租方已经清楚表明不接受转让或者双方未能就转让权达成共识并得到出租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那么该项转让协议将不具备任何法定效力,出租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合法取消。

然而,若是出租方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已表明同意转让或者尽管协议中没有相关条款规定,但是出租方已通过明确意愿表示同意转让,那么这类转让协议便是完全有效且不得任意解除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转租合同出租人怎么做

要确保转租行为的有效性并保护自身权益,必须签署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转租协议”。为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承租方需征得出租方之明确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租活动;若出租方未能获得通知或知悉的情况下,承租方擅自进行转租,出租方有权通过解除双方已订立的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承租方与出租方之间应先建立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

(三)转租协议中的租赁期限必须与原租赁合同中的有效期相满足,不得超过;

(四)在协议中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也要包括一些解决潜在纠纷问题的预案。

此外,对于转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情况,建议双方进行书面商议,以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租赁协议中涉及转让权的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条款如下:

如果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出租方已经清楚表明不接受转让或者双方未能就转让权达成共识并得到出租方明确拒绝的情况下,那么该项转让协议将不具备任何法定效力,出租方有权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合法取消。

然而,若是出租方在签署租赁协议时已表明同意转让或者尽管协议中没有相关条款规定,但是出租方已通过明确意愿表示同意转让,那么这类转让协议便是完全有效且不得任意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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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 (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3条 出租房屋概况
(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4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 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
第5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6条 租金按季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也可以约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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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网络暴力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性的言论、、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能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而且它已经打破了,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亟待运用教育、道德约束、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民们若想获得自由表达的权利,也要担当起维护网络文明与道德的使命。 表现形式 (一)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 (二)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 (三)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产生根源 网络暴力根源很多,一有网民的匿名性,网络上缺乏制度和道德约束,二有一些网民的素质原因,三有社会的不公,四有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滞后等等。 防治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同时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暴力”,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和心理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专家们认为,防治“网络暴力”必须疏堵结合、综合防治。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对低俗文化的免疫力,培养健康的心态和健全的人格,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的、负责的网络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快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大依法惩治的力度,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你好!我家在浙江有一栋楼要分层向外租赁咨询一下。浙江房屋租赁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时,案外人以其在案涉房屋设定抵押或者被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以下简称抵押、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未满为由,主张拍卖不破除租赁,执行机构应如何审查?   答:执行机构可根据案外人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重点围绕租赁合同的真实性、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案外人是否占有案涉房屋等问题进行审查。如果租赁合同真实、合同签订于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且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依据合同合法占有案涉房屋至今的,执行中应当保护案外人的租赁权。   
二、执行机构审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如何把握标准?   答:执行机构一般作形式审查,经审查发现当事人自认或者有其他明确的证据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或者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担保、房屋使用权抵债等关系的,对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租赁合同未生效或者已在另案中被撤销、确认无效的,对案外人的租赁权不予认可。   
三、执行机构审查租赁合同是否签订于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如何把握标准?   答:如果在抵押、查封前,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执行机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也可认定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   
1、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抵押、查封前已就相应租赁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2、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抵押、查封前已办理租赁合同公证的;   
3、有其他确切证据证明租赁合同签订于抵押、查封前的,如租赁合同当事人已在抵押、查封前缴纳相应租金税、在案涉房屋所在物业公司办理租赁登记、向抵押权人声明过租赁情况等。   
四、执行机构审查案外人是否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占有且至今占有案涉房屋,如何把握标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占有且至今占有案涉房屋:   
1、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在且至今仍在案涉房屋内生产经营的;   
2、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领取以案涉房屋作为住所地的营业执照且至今未变更住所地的;   
3、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由其且至今仍由其支付案涉房屋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4、案外人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对案涉房屋根据租赁用途进行装修的;   
5、案外人提供其他确切证据证明其已在抵押、查封前直接占有案涉房屋的。   
五、对问题一所述情况,程序上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和案外人如何救济?   答:执行实施人员根据本解答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查封时已经发现有案外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案涉房屋的,在处置前应告知申请执行人拟带租拍卖。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移送执行审查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本解答第十条的规定发布拍卖预告后,有其他案外人主张租赁权的,执行实施人员应向其告知虚构租赁关系对抗执行的法律后果。如案外人坚持其主张的,告知其提交异议书和相应证据材料,并移交执行审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执行审查机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六、人民法院执行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在抵押权设立后承租房屋的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出租房屋时未告知抵押情况等为由,主张实现抵押权不得影响其租赁权,如何处理?   答:抵押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此外,房屋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告知房屋抵押情况的义务。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明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亦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在题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案涉房屋上的租赁权涤除后再依法拍卖。   
七、人民法院执行已先期查封的房屋时,在查封后承租房屋的案外人以其不知道房屋被查封为由,主张拍卖房屋不得影响其租赁权,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该条中的“设立权利负担”包括设定租赁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亦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除外。故在题述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案涉房屋上的租赁权涤除后再依法拍卖。   
八、对问题
六、七所述情况,程序上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和案外人如何救济?   答:执行实施机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样式另行发布),明确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的租赁权依法予以涤除。案外人不服提出异议的,执行审查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问题
六、七所述情况下,执行实施机构对案涉房屋上的租赁权不予涤除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九、人民法院如何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关系,对抗对房屋的执行?   答:一是要积极倡导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二是引导市场主体在接受房屋抵押前查明现状,如是否存在案外人占有等情况,并固定相关证据;三是要在保全和执行环节严格落实现场查封制度;四是对虚构租赁关系、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现场查封制度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对房屋进行查封时,除了在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查封登记外,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到现场查封并制作笔录。笔录中应载明房屋实际状况、使用情形等事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发现查封的房屋部分或全部为案外人占有的,应当场询问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住所地)、占有原因、占有期限等内容并记入查封笔录。案外人主张系承租房屋的,应责令其当场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据等。   拟对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的,执行实施机构应当在作出拍卖裁定时一并作出拍卖预告。预告中须载明,对拟拍卖房屋享有租赁权等权益的案外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拍卖预告应当在现场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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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合同范本写哪些内容?
转租合同范本中写清转租房屋情况、转租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要经过双方签字确认。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房屋转租在房屋租赁市场中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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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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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租赁合同范本的内容是什么?
首先要写清出租人甲方姓名,租赁地点,承租人乙方姓名,身份证编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合同要写清以下内容:第一条租赁期限第二条租金及押金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第四条转租第五条合同解除;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第八条补充协议。最后是出租人甲方签字,承租人乙方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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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协议书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租赁协议书有哪些内容
根据《合同法》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协商,甲方愿将位于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经双方查看,房屋内设施完整。乙方愿租该房屋,并有义务保护房屋设备及水电,管道设施。现为双方利益的均衡保证,特定协议条款如下:
1.租赁期限:商定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金:此房年租为元人民币,每半年交纳壹次。
3.下次租金应提前天交纳,如有特殊情况应告知甲方,协商解决。
4.水电费由乙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由甲方交纳。
5.乙方承租使用期间不得任意改变室内结构,如有改动应经甲方同意,损坏部分应给予修复及赔偿。
6.乙方不得在此房中进行违法活动。
7.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提高房租,不得将此房再租他人,凡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损坏,不追究双方任何责任。
8.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9.交房时,水表数,电表数。
10.本协议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从签字日起生效,乙方有事于甲方直接协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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