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符合特定法定有效要件之情形下,买卖合同即视为具备有效性。
这些法定有效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买卖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必须示以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其次,参与订立买卖合同的每一方都应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者,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条款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此外,买卖合同的形式亦应符合法律对此类合同所设定的相关要求;
最后,如果还有其他需符合的法定有效条件,也应当一并满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1)若双方已在协商中达成共识并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则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2)若未曾对相关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则应依据争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履行地点。若涉及到支付货币的事项,则应将收到款项的一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3)对于涉及到交付不动产的合同,其履行地点应当设定为该不动产所在地区域;
(4)至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其履行地点应设定为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实际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符合特定法定有效要件之情形下,买卖合同即视为具备有效性。
这些法定有效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买卖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必须示以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其次,参与订立买卖合同的每一方都应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者,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条款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此外,买卖合同的形式亦应符合法律对此类合同所设定的相关要求;
最后,如果还有其他需符合的法定有效条件,也应当一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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